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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猪类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研究

     我国是猪生产养殖大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2011年我国猪肉总产量为5060.43万t,2012年增长5.6%,达到5342.70万t。2013年,中国大陆地区对台湾地区出口的活动物、动物产品等出口额达2.51亿美元,比2012年同期增长19.2%,同时猪的肝脏、肾脏等副产品的产量和消费量也很巨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猪肉等畜产品及副产品的安全和卫生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健康养殖已经成为我国养猪业以及其他畜禽养殖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猪类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峡两岸共同关注的问题。而海峡两岸有关兽药残留限量等卫生安全标准存在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贸易的顺利进行[1]。了解海峡两岸猪类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并加强信息交流,对于加强海峡两岸食品安全管理合作与经贸往来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现实基础。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猪类产品贸易顺畅,有必要对海峡两岸猪类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进行分析,以确保猪类产品贸易符合对方的卫生安全要求。因此,试验选取中国大陆地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台湾地区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作为研究对象分别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猪类产品进出口贸易提供理论依据。

1研究方法

     试验以海峡两岸猪类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为主要研究对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235号文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台湾地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CAC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采用逐级对比法[2],对中国大陆地区、台湾地区及CAC猪类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兽药种类、靶组织分类、残留限量标准值进行逐级对比,通过文献资料分析海峡两岸猪类产品兽药残留的差异,同时通过定性分析,系统地对海峡两岸猪类产品兽药残留限量的差异进行归纳、整理并得出相应结论。

2中国大陆地区猪类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台湾地区的比较研究

     2.1中国大陆地区猪类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的对比分析(结果见表1)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涉及猪类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CAC则根据CAC/MRL02-2011《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其中,中国大陆地区对猪类产品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共有201项,CAC有关猪类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共有113项。在猪肉上,中国大陆地区规定了氟苯咪唑、双甲脒、新霉素等猪肉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52种,CAC对猪肉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32种[3]。有关猪肉,中国大陆地区和CAC都有规定的兽药有22种,有15种中国大陆地区和CAC的规定残留限量相同。有5种中国大陆地区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比CAC严格,有2种中国大陆地区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比CAC宽松:中国大陆地区对地塞米松的规定值为0.00075mg/kg,CAC的规定值为0.001mg/kg;中国大陆地区对林可霉素的规定值为0.1mg/kg,CAC的规定值为0.2mg/kg(见表2)。

     有关猪肝脏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国大陆地区有48种,CAC有30种。中国大陆地区和CAC均有规定的兽药有20种,其中有15种中国大陆地区和CAC的规定限量相同。有2种中国大陆地区的限量值比CAC宽松:中国大陆地区对达氟沙星的限量值为0.2mg/kg,CAC的限量值为0.05mg/kg;中国大陆地区对泰乐菌素的限量值为0.2mg/kg,CAC的限量值为0.1mg/kg;有3种中国大陆地区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比CAC严格:中国大陆地区对金霉素(包括4-异构体)的限量值为0.3mg/kg,CAC的限量值为0.6mg/kg;中国大陆地区对多拉菌素的限量值为0.05mg/kg,CAC的限量值为0.1mg/kg;中国大陆地区对链霉素/双氢链霉素的限量值为0.6mg/kg,CAC的限量值为0.6mg/kg(见表2)。

     有关猪肾脏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国大陆地区有48种,CAC有29种。中国大陆地区和CAC都有规定的兽药有17种,其中有14种中国大陆地区和CAC的规定限量相同。有2种中国大陆地区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严于CAC:中国大陆地区对地塞米松的规定值为0.00075mg/kg,CAC的限量值为0.001mg/kg;金霉素(包括4-异构体),CAC的限量值是中国大陆地区的2倍。泰乐菌素,CAC是中国大陆地区限量值的1/2(见表1)。

     有关猪脂肪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国大陆地区有33种,CAC有27种。中国大陆地区和CAC都有规定的兽药有15种,其中有10种中国大陆地区和CAC的规定限量相同。对泰乐菌素的规定值中国大陆地区是CAC的2倍,中国大陆地区对达氟沙星、多拉菌素、链霉素/双氢链霉素、伊维菌素规定的限量值的规定均比CAC严格(见表2)。

     2.2中国大陆地区猪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台湾地区的比较研究(结果见表2)

     台湾地区有关猪类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65种,其中有关猪肉的有19种,中国大陆地区的有30种,有共同规定的兽药19种。海峡两岸有12种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相同,中国大陆地区对红霉素、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的规定比台湾地区严格,中国大陆地区对红霉素的规定值为0.2mg/kg,台湾地区的规定值为0.3mg/kg;中国大陆地区对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规定值均为0.1mg/kg,而台湾地区的规定值均为0.2mg/kg;中国大陆地区对阿莫西林、地塞米松、多拉菌素的规定比台湾地区宽松,中国大陆地区对阿莫西林、地塞米松、多拉菌素的规定值分别为0.05mg/kg、0.00075mg/kg、0.02mg/kg,台湾地区的规定值分别为0.01mg/kg、0.0005mg/kg、0.005mg/kg(见表2)。

     中国大陆地区有关猪肝脏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31种,台湾地区有关猪肝脏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22种。海峡两岸有14种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规定值相同,中国大陆地区对多拉菌素、地塞米松、红霉素、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的规定高于台湾地区,对氨苄西林、达氟沙星的规定低于台湾地区,中国大陆地区规定值分别为0.05mg/kg、0.1mg/kg,而台湾地区规定值分别为0.01mg/kg、0.00mg/kg(见表2)。

     中国大陆地区有关猪肾脏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27种,台湾地区有关猪肾脏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20种。海峡两岸有13种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相同,中国大陆地区对红霉素、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的规定高于台湾地区;对地塞米松、粘菌素、阿莫西林的规定低于台湾地区,中国大陆地区规定值分别为为0.00075mg/kg、0.2mg/kg、0.05mg/kg,而台湾地区规定值分别为0.0005mg/kg、0.15mg/kg、0.01mg/kg(见表2)。

     中国大陆地区有关猪脂肪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22种,台湾地区有关猪脂肪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14种。海峡两岸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相同的有10种,对恶喹酸、泰乐菌素、噻苯咪唑等8种兽药残留还未测定出相关的规定限量值。中国大陆地区对红霉素、达氟沙星、多拉菌素的规定值高于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对阿莫西林的规定值高于中国大陆地区,台湾地区的规定值为0.01ppm,中国大陆地区的规定值为0.05ppm。中国大陆地区将猪皮和猪脂肪共同规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现有7种,单针对猪皮的只有1种。台湾地区只在猪脂肪(含猪皮)中对猪皮进行规定(见表2)。

3中国大陆地区猪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台湾地区、CAC的标准比较存在的差距

     3.1靶组织分类规定不够全面

     我国对猪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涉及猪肉、猪肝脏、猪肾脏、猪脂肪,但只有一个标准值即维吉尼霉素的标准值将猪皮和猪脂肪分开设置。大多数兽药标准值是将猪脂肪与猪皮共同规定,而不是将猪皮单独列出对其作出限定,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结果将猪皮和猪脂肪的标准值分开设置更加便于参照和实施[3]。

     3.2一些限量值不合理或不科学

     中国大陆地区猪类产品中兽药的限量标准与台湾地区、CAC的标准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不科学的问题。中国大陆地区部分猪类产品中兽药的限量标准设置过于宽松,如猪肉、猪肾脏中的阿莫西林限量值以及猪肝脏中的氨苄西林限量值是台湾地区标准的5倍;猪肉、猪肝脏、猪肾脏以及猪脂肪中的泰乐菌素限量值是CAC标准限量值的2倍等。中国大陆地区也有一些猪类产品中兽药的限值标准制订得过于严格,如猪肉中的林可霉素以及多拉菌素限量值是CAC标准限量值的1/2;猪肉、猪肝脏、猪肾脏以及猪脂肪中的红霉素限量值是台湾地区限量值的2/3[4-5]。这些限量值过大或过小产生的不合理性和不科学性使中国大陆地区的兽药限量标准无法完全与台湾地区和国际标准良好吻合,极有可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猪类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一大障碍。

     3.3一些限量标准值个数缺乏系统性与科学性

     中国大陆地区猪类产品兽药限量标准值个数与台湾地区限量标准值相比多41个,其中猪肉10个,猪肝脏9个,猪肾脏13个,猪脂肪8个,猪皮1个;与CAC限量标准值相比多38个,其中猪肉8个,猪肝脏11个,猪肾脏10个,猪脂肪8个,猪皮1个。因此,中国大陆地区猪类产品兽药残留种类的总量明显多于台湾地区和CAC的总量,种类繁多会给日常生产的监督检疫带来一定难度,使其工作量明显增加,可能导致工作效率相对低下。尤其会影响进出口的监督检疫,从而影响猪类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我国养猪企业压力,影响行业的整体发展。而且这些台湾地区标准、国际标准没有规定的兽药限量标准,在其系统性和科学性方面还有待验证。

4提高中国大陆地区猪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水平的对策

     鉴于海峡两岸兽药残留限量有不同的标准,且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层面要进一步加强兽药残留监督,完善监察机构的工作。各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比对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指导养殖场合理用药。针对中国大陆地区靶组织分类规定不够全面,一些限量值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可以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猪类产品兽药使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禁用兽药,严格控制滥用兽药,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兽药使用监管法律体系。针对中国大陆地区标准比台湾地区宽松的兽药种类应加强控制,确保出口产品符合台湾地区的要求,避免出口企业因不了解台湾地区要求而遭遇退货引起的损失。对于中国大陆地区标准比台湾地区严格的兽药,可以利用HACCP管理体系对进口的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控,以保证进口产品质量安全。对中国大陆地区无相关规定而台湾地区有规定的兽药,要提前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根据实际国情、贸易需要乃至市场供求状况制订限量标准,以保证进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产业的发展,保障国民健康安全。

(1.中国计量学院标准化学院,朱媛,胡珮琦,刘欣;2.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应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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