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996年,国家规定生猪实行定点屠宰以来,勉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多项重要措施,对生猪屠宰工作进行整顿和规范,生猪产品质量比非定点屠宰时期有了明显的提高。2013年,国家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职能划转农业部门,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勉县农业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县生猪屠宰行业进行了摸底排查和调研,找到了存在问题。即(定1)点屠宰场(点)布局不合理,影响生猪屠宰管理;(2)由于私屠乱宰及自宰自销存在,影响和削弱了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3)生猪定点屠宰场品质检验人员配备不足,品质检验员业务素质不高,严重影响生猪定点屠宰场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建议,旨在为规范化管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1 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生猪屠宰场(点)24个,农村集贸市场自宰自销屠宰商98个,其中,经商务部门认可的定点屠宰场有6个(其中1个定点屠宰场处于停业,1个定点屠宰场未生产)。未经商务部门批准认可有18个屠宰场(点)。
2 存在问题
2.1 生猪屠宰管理存在的问题
2.1.1 执法主体与执法工作不统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此可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虽然划转农业部门,但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变更执法主体,这就给农业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导致许多违法事件无法处理。
2.1.2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经费不足,力量薄弱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由商务部门划转农业部门后,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量大,工作虽然移交了,但编制没有增加,没有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使执法工作无法正常运转,极大地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2.2 生猪屠宰场(点)存在的问题
2.2.1 定点屠宰场(点)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定点屠宰场(点)布局不合理。目前,全县经商务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定点屠宰场有6个,这6个定点场集中在县城5km范围内,有3个定点屠宰场相距不到1km,最短的紧一墙之隔,其他镇均没有设置定点屠宰场,各屠宰场的鲜猪肉均在城区配送,边远农村市场无从配送,为私屠乱宰提供了生存空间。
(2)定点屠宰场(点)设施设备等硬件投入不足。6个屠宰场中除1个屠宰场是半机械化生产外,其他5家均为手工操作,设施设备极其简单。
(3)场址选择不合理。1个定点屠宰场紧靠108公路且修建在农业产业园区内,其他5个屠宰场都修建在村庄中间或农户聚集居住区,屠宰场内生猪来源复杂,病原微生物普遍存在,对周围养殖业造成严重威胁。
(4)污水、污物处理能力差。6个定点屠宰场除只有1个污水污物处理可以达标排放,其他5个屠宰场污水污物处理设备不到位,难以达标排放。
(5)病死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完善。6个屠宰场只有3个场有焚烧炉,3个场的焚烧炉只能处理小块修割的副产品,无法对整头病死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2.2.2 非定点屠宰场(点)存在的问题
(1)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全县18个非定点屠宰场点均建在村庄中间,屠宰场所与人居住生活场所未分开,污水污物乱排乱抛,环境脏、乱、差,再遇夏季,蚊蝇乱飞,臭气熏天,污染严重,直接威胁着周围人民身体健康及畜牧生产安全。
(2)肉品质量无法保证。18个非定点屠宰场点仍然是“一把刀、一口锅”进行传统手工操作,不易发现生产经营场所,监管缺失,场内无检疫人员,无品质检验员,肉品质量难以保证。
(3)违法违规现象严重。非定点屠宰场不凭牲畜耳标及检疫证明收购生猪,收购、屠宰病死生猪现象屡禁不止,食品安全追溯机制无法运行。
2.2.3 自宰自销上市肉品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贸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销售监管,由各镇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农村市场的特点,自宰自销生猪产品的现象短期内无法根治,最终会导致检疫监管缺失。
3 意见建议
3.1 明确授权,严格执法
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做到严格执法而不违法,必须尽快明确定点屠宰场点监管执法主体,做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
3.2 优化布局,科学设置
结合勉县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猪肉消费水平、屠宰加工配送能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能力等多种因素,应压缩过剩屠宰产能,合理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控制定点屠宰场(点)总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一是对现有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取缔硬件条件不达标和长期违法经营的定点屠宰场点;二是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本着方便群众为原则,在生猪定点屠宰供应未涉及的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但建设标准和监督管理要到位;三是规范定点屠宰场点肉品配送行为,达到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合理,功能齐全,条件达标,方便群众,满足供应的目的。
3.3严格标准,保障安全
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验收标准,运用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且生产设施设备落后的定点屠宰场点和私屠乱宰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改变布局、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还不合格的,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立和执行生猪“瘦肉精”自检制度。驻场(点)检疫人员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对“瘦肉精”抽检为阳性时,要严厉处理处罚。强化定点屠宰场点履行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3.4规范秩序,公平竞争
严格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经营行为,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肉品跨区域流通,
3.5 明确职责,依法监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划转农业部门后,由于历史原因,定点屠宰、私屠乱宰与自宰自销并存,加大了执法难度;根据职现划转,上市动物肉品及其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业部门不再承担对上市动物肉品及其产品检疫等监管职责,因此,政府应及时协调农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市动物肉品及其产品销售监督管理的无缝衔接,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取缔私屠乱宰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定点屠宰场及自宰自销肉品上市交易,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勉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李土存 张迎锐蒋金贵 吴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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