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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从集体经营到承包经营,进而发展到家庭农场,其特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集约经营和规模生产,从而降低农产品价格,并向社会提供大量农产品,从中获得可观的利润。在我国,家庭农场属刚起步的新生事物,还存在不少问题。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以农业、农村问题为主题。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流转”。笔者对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优势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期为更好地发展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参考。

1家庭农场的优势

     我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不仅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还具有以下优势:

     ①家庭农场的出现,使农村地区又多了一种经济组织模式,促使农民经营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体制,从而在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竞争。

     ②家庭农场主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和合作社联合,并可将产品卖给合作社,解决了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

     ③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能为社会提供数量更多、种类更为丰富、质量更好的农产品。

     ④家庭农场主与一般农户相比,在农业生产产前、产后的交易中更主动,并且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⑤家庭农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农村资源,其发展推进了农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转变,不仅可发挥农村潜在的自然资源优势,还可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2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

     2.1取得土地比较困难土地规模化是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械化作业的重要前提。一方面农民长期依靠土地为生,珍惜土地,不愿将土地转租、出让;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比较模糊。我国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由于现行的土地产权主题不清,农民对土地仅拥有承包经营权,而不具有完全的土地入股权、租赁权、继承权和抵押权。此外,农民缺乏对长期承包土地的收益预期,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2.2资金不足,筹资手段有限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常出现资金不足问题。现在银行贷款都需抵押、质押、担保,而农民由于缺少抵押物、质押物,又难以找到担保,所以贷款融资非常困难。即使从其他途径筹资,金额也很少。而一些资本下乡会导致工商企业从事非农业建设,导致非农化与非粮化的产生。

2.3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不规范、不合理

     2.3.1农场成员的资格:现有的政策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所谓家庭成员究竟是指核心家庭成员,还是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场雇工的数量。

     2.3.2农场经营规模:现有政策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3hm2(1年2熟制地区)或6.7hm2(1年1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这种规定容易误导基层农民认为家庭农场的规模越大越好。

3解决对策

3.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3.1.1明确产权主体:明确界定生产队(即村民小组)是农地的唯一产权主体,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并颁发统一的农地集体产权证。

     3.1.2完善农地承包关系:首先,做好延长农地承包期的工作,切实落实延长承包期30年的政策。保证农民享有更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转让等各项权利;其次,应完善农地承包合同明确规定的农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任何一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行政处置和法律处罚办法;再次,为提高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向承包农户发放由政府统一监制的农地使用权证,作为农户拥有农地承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3.1.3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有关农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规定,允许农户对农地使用权以有偿转让、入股、兑换等方式流转依据农地使用权证,经双方当事人签约、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农地使用权流转即行生效。同时,还应通过开展农地使用权抵押和引入保险业机制的试点,探索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开发的途径。

3.2放宽经济政策

     3.2.1财政税收政策: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把家庭农场纳入现行业政策支持体系。坚决执行新增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各级财政应采取直接奖励、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补贴、种苗繁育、加工储运、销售营销等。

     3.2.2金融政策:在金融政策方面,由龙头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进一步推动金融部门增建农村网点,创新产品,采取联户联保、信用贷款、订单质押、农作物预期收益质押等多种形式,支持家庭农场贷款。

     3.2.3保险政策:在保险政策方面,不仅要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还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3.3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

     3.3.1取消户籍限制:取消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是农村户籍的限制,明确家庭农场主既可以是具备农业户籍或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租地经营和种养业家庭农场,并以主要精力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村户籍人员。

     3.3.2扩大成员范围:明确家庭成员不能是户籍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应扩大到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允许家庭农场适当雇用常年雇工。至于雇工多少,应由农场主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市场调节去决定。

     3.3.3取消土地经营规模的最低决定:应提出适度规模的原则,具体规模由各省或市县因地制宜自行确定。

     3.4其他对策加强农业法制工作,抓紧制定农地法和农村合作社法,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法律保障体系。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培养现代家庭农场主。大力兴办农业职业高中,加强高校对农业人才的培训。

(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农经站,余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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