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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水产(兽医)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兽医工作,我局制定了《湖南省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2014年2月20日
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养殖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以改革为动力、以改革促活力;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兽医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落实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确保动物疫情稳定
1、全面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防治计划
认真落实湖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明确规模养殖场的免疫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实行兽医部门监督下的业主自行免疫制度,全面推行兽医主管部门免疫告知、规模养殖场自行按程序免疫、免疫后报告的强制免疫模式;完善散养畜禽的集中免疫、平时免疫申报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经农业部批准后,稳步推进规模猪场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直接补贴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评估监测,科学评价强制免疫效果;把免疫抗体监测作为评价各地强制免疫工作的重要指标,把强制免疫工作作为享受畜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按农业部动物疫病防治计划或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强化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
重点加强禽流感、口蹄疫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监测和流调工作,开展种禽场、原种猪场主要垂直传播疫病监测,推动种畜禽场关键疫病监测净化工作。重点地区要开展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的专项监测和流调工作。完善H7N9流感的监测防控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县、乡四级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动物疫情测报站的作用,提高疫情预警、防疫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密切关注小反刍兽疫等新发动物疫病动向,严防这些国内新发动物疫病传入我省。
3、严格疫情核查和果断处置
加强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发生动物疫情应严格按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并果断处置。强化病原学监测阳性感染群的处置、报告和样品送检。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设立动物防疫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到疫情举报要及时核查。
4、有效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
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降低疫情发生风险。落实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措施。
5、开展无疫示范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工作
积极探索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稳妥推进无疫示范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建立湖南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争取省政府批准建立免疫无口蹄疫示范区,继续开展奶牛布鲁氏菌病及结核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和重点养猪场猪伪狂犬病净化试点。
6、加强常见多发病防控
进一步完善动物常见多发疫病防控指导方案。开展猪腹泻病、猪丹毒、羊痘、羊梭菌性疫病等的监测、流调和防控技术推广,提高养殖经营场所生物安全水平,降低动物发病率、死亡率。
三、完善兽医公共服务体系,强化队伍能力建设
7、稳定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稳定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确保“职能不削弱、资产不流失、经费不挪占、工作不缺位”。有效落实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补贴,强化人员的培训。
8、完善官方兽医队伍管理
建立“能进能出”官方兽医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官方兽医监管、考核和未位淘汰制度。强化对官方兽医的培训,鼓励各地创新培训方式,积极开展执法能力比武和竞赛活动,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建立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
9、全面提升兽医实验室能力
加强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培训,继续开展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提升基层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市州及重点县(市)兽医实验室要逐步具备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能力。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
10、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积极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规范化管理。强化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落实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培训制度,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探索“花钱买劳务”的新型村级防疫人员管理模式。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11、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措施落实
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继续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年”活动。建立以确保养殖业、公共卫生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为根本的动物卫生监督机制,落实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场等场所的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动物防疫制度,提高养殖、经营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开展规范动物诊疗及证章标识管理等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12、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合理设点,统一标志牌、公示牌和公示内容。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动物检疫操作;按照《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要求,统一动物检疫记录格式,加强痕迹化管理。
13、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
进一步明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责任主体,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按时完成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尽快建立完善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食药等部门的衔接与合作,严厉打击乱丢乱弃和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
14、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化步伐
稳步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完成识读器SIM卡的全面更换和系统升级工作,强化各环节数据的采集、上传、统计等工作,推进二维码耳标的佩戴工作,积极探索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继续支持和推进检疫电子出证试点工作。
15、完善养殖、交易、加工环节监管
严格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屠宰场审查,督促其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实“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自检制度,建立官方兽医定点联系和定期监督机制。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家禽交易市场落实进销记录、宰销分离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
16、加强动物疫病流通监管
积极探索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和指定通道制度,严格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审批管理与落地监管,加强非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抵达报告制度的落实。强化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和流通环节监管,防止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的传入。
17、规范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
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投入,配备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办公设施、现场快速检疫检测、调查取证、无害化处理等检疫和执法办案设施设备,统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识,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标准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18、做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职能交接工作
继续与商务部门做好职能划转交接工作,努力强化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立新型畜禽屠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畜牧兽医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监管措施如期到位。
19、强化畜禽屠宰管理
依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在重点地区和中心城市逐步推进家禽和牛羊定点屠宰。
20、加大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培训
开展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规范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畜禽屠宰信息统计,交接并完善畜禽屠宰监测监管信息系统。
六、提高保障能力,强化经费落实
21、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协助省法制办、省人大完成《湖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立法调研,争取省人大颁布或二审通过《湖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加大《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和国家动物疫病防治计划或指导意见的宣传贯彻力度。
22、多渠道加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
完善动物防疫投入机制,各地要争取财政支持,力争将动物疫病预防、流调与监测、疫病净化、突发疫情处置、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无害化处理、屠宰监管、区域化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湘政发〔2007〕16号文件要求,落实强制免疫劳务补助经费,确保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额度不低于中央和省级补助部分;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应急预案要求,完善动物疫情应急储备金制度。逐步完善全省动物疫苗冷链系统和兽医实验室诊断系统。
23、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加强检查考核
按照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责任状》和农业部延伸绩效考核要求,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定期或不定对完成任务和履行责任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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