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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兽医管理体制介绍及启示

  近年来,海峡两岸兽医交流日益密切。在参加海峡两岸兽医管理及技术研讨会期间,我们通过与台湾同行、科研院所、大学、动物医院、兽医师公会和动物产品销售单位进行深入交流,详细了解台湾兽医体系运行情况和兽医行业发展情况,希望能对大陆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台湾地区兽医管理情况

  1.1 兽医法律制度

  台湾地区的兽医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在“病”“医”“药”三个方面均有立法,其中包括《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兽医师法》及其施行细则、《动物用药品管理法》及其施行细则等。同时《畜牧法》对于畜禽屠宰管理、畜牧场配备兽医师等兽医业务亦有相关规定。此外,2010年台湾地区制定实施了《动物保护法》,对经济动物、宠物、实验动物等的一般性保护、科学应用、繁殖买卖作出了规定。台湾法律修订较为频繁,如《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自公布以来历经7次修订,《兽医师法》历经6次修订,《动物用药品管理法》历经4次修订。

  1.2 兽医管理体制
  
  台湾地区实行检疫与防治结合,内检与外检合一的兽医管理体制。动物防疫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农委会”,下设防检局和家畜卫生试验所,在市、县设有相应的动物防疫机关。防检局设动物防疫组、动物检疫组、肉品检查组、企划组等4个兽医相关内设机构,并设基隆、新竹、台中、高雄4个分局以及16个检疫站,负责岛内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用药品管理及肉品卫生检查等相关政策法规、方案计划的拟定、执行及督导,动物疫情报告、咨询及风险分析,科技研发及技术服务,进出境动物检疫业务执行督导等,并对岛内22个直辖市、县(市)动物防疫机关进行业务指导。与大陆相比,兽医人员编制较为充足,如“农委会防检局”仅防疫组的正式编制就有20多个,另还有聘用人员20多个。

  1.3 兽医从业人员管理
  
  1.3.1 准入方面。


  在台湾地区,从业人员在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检验研究机构、动物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关、动物用生物药品厂、农会、屠宰场等机构执业均需取得兽医师资格。台湾地区的执业准入制度始于1959年,历经“核检”“检核考”等发展阶段,目前只有受过兽医专业五年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方能报考兽医师。

  1.3.2 从业方面。

  截至2014年,在台湾地区登记的兽医师共7482人,其中执业兽医师4684人、动物防检疫人员1496人、屠检兽医师575人,其他从事试验研究、兽药等方面工作以及退休待业等未执业的兽医师共727人。

  1.3.3 兽医教育方面。

  目前台湾“农委”正在积极推动将兽医本科学制由5年改为6年,争取与欧美等国的兽医教育接轨。同时积极研究修正《兽医师法》,以期加强兽医师伦理和社会责任,建立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及定期更新执照制度,改进诊疗收费标准,以及建立动物医疗纠纷协调机制。

  1.3.4 行业协会方面。

  台湾地区通过立法规定只有加入所在地兽医师公会后方可执业。兽医师公会在兽医立法、维权、行业自律、医疗纠纷调解、兽医师继续教育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4 动物防疫政策
  
  台湾地区对猪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政策,2013年以前,疫苗经费由政府部分补贴。由于近些年补贴的疫苗免疫率低,免疫效果不理想,2013年起台湾地区全面取消口蹄疫疫苗补贴,改为对市县政府动物防疫机关实施“竞赛”奖励,即通过抽检,对免疫工作好的地方予以奖励,此制度极大调动了地方防疫机关积极性,疫苗免疫率有了显著提高。同时,将疫苗免疫与扑杀补偿挂钩,如果没有按要求接种疫苗,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将不予补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疫苗免疫率的提高。

  1.5 畜禽屠宰管理
  
  台湾地区畜禽屠宰的主管机关为“农委会防检局”。在台湾,畜禽未经屠宰卫生检查合格不得屠宰。台湾地区共有屠宰场154家,年屠宰生猪800多万头。每家屠宰场都有专职屠检兽医师负责屠宰卫生检查,检查合格后在动物胴体上加施“防检局屠宰卫生合格”章。所有屠检兽医师都是由“农委会防检局”委托畜产会聘用的。聘用人员需取得兽医师资格并经屠检兽医师资格培训合格后,方能执行屠宰卫生检查公务。目前全台湾地区共聘有屠检兽医师575名,每年财政支付给屠检人员的费用为4亿多新台币。“农委会防检局”负责制定屠宰卫生检查收费标准,向屠宰场收取屠宰卫生检查费用。

  1.6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台湾地区的《废弃物清理法》和《畜牧法》对动物尸体处理、养殖污染防治都有相关规定。养殖户必须对病死猪进行委托化制或自行掩埋(焚烧)处理。在8000多家养猪场中有6000多家采用委托化制的方法。目前台湾地区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较为成熟,效果良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监督到位。除了当局强有力的监督执法外,台湾地区民众的监督举报也非常到位。该地区民众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行为都会举报。民众每发现举报一起丢弃病死畜禽的行为,政府奖励其25万台币(约5万人民币);如果丢弃者获刑,政府将再奖励其25万台币,高额的举报奖励,让丢弃行为无处可藏。

  二是生猪保险配套。台湾地区绝大部分30公斤以上的生猪都参加了保险,每头保费为32.4元新台币,其中政府补助70%,农户负担30%。死亡1头30~49.9公斤的生猪,保险公司赔偿600台币;死亡1头50公斤以上的生猪,保险公司赔偿1200台币。有限的投入和可观的赔偿金使得养殖户愿意购买生猪保险,同时合理的保险制度和利润空间也让保险公司有积极性开展生猪保险业务。需要说明的是,生猪无害化处理后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台湾当局通过保险理赔杠杆有力地推动了无害化处理的开展。

  三是当局扶持全面。台湾当局在无害化处理场的设立和运行、畜禽收集点的建立以及运输车辆配备等方面都给予相应扶持,有效保障了无害化处理这一公益性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台湾地区对病死畜禽处理后进行资源化利用,高温化制提炼后的产物用于饲料、肥皂等产品的加工。宽阔的市场空间,使化制企业有利可图,这也是无害化处理工作得以落实并可持续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1.7 兽药管理

  台湾地区共有8家动物用生物制品企业,截至2013年,共核准动物用疫苗692种,其中禽用疫苗最多,占总数的71%。近年来,台湾地区疫苗出口量总体平稳,出口额维持在5000万新台币左右;进口量则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进口额达到9.6亿新台币,主要进口国为美国、荷兰等国家。台湾地区对转基因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凡是基因剔除或插入外源基因的活菌(毒)疫苗,均要委托开展转基因生物药品试验。试验报告经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才能委托开展转基因生物药品田间试验。田间试验报告通过审查后才能核发生产许可证。家畜卫生试验所动物用药品检定分所承担转基因动物用生物药品试验。目前,台湾地区共核准了16种转基因兽用疫苗。

  1.8 兽医实验室网络

  台湾地区主要依托家畜卫生试验所、财团法人农业科技研究院和四所兽医大学兽医实验室,开展病原分离、抗原抗体检测、分子生物学检测分析等相关工作,直辖市、县(市)动物防疫机构设立的实验室,主要开展病理诊断和分子生物学检测。目前台湾地区兽医体系中仅家畜卫生试验所建有一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主要用于开展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等动物疫病实验活动。

  2 从中得到的启示

  2.1 加快完善兽医法律体系

  依法治疫是兽医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大陆要按照《兽医立法规划(2014—2020年)》要求,建立完善兽医法律体系,重点推进《兽医法》《动物卫生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切实将兽医立法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加快兽医法律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增强兽医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

  2.2 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当前,大陆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转型期,兽医工作定位发生了深刻变革,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就必须加强兽医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同时,科学运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具,客观评价国内兽医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法律体系、人力物力财政资源、科技支撑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制定发展战略,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2.3 推进兽医行业协会发展

  目前大陆已经建立了中国兽药协会、中国兽医协会、中国屠宰行业协会(在建)等相关行业组织,也成立了部分地方兽医行业协会,但总体来说,大陆兽医社会组织发展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建议采取相应扶持措施,加快培育兽医行业协会,明确国家和地方协会关系,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兽医行业自律、兽医维权、会员服务、反映诉求等方面的作用,搭建起兽医从业者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农业部兽医局,北京 100125   曹翠萍,宋俊霞,张立志,王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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