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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办事处老板不愿签合同怎么办?

【困惑】

    我现在在一家美国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工作,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当初公司和我口头约定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老板也写了一张字据给我,说三个月以后再签合同。

    在我刚满三个月试用期后,老板仍未提起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据以前的离职员工说,这个老板从来都不签合同,所以他们做的时间也都不长,他可以通过不签合同而频繁换人。

    公司现在没有给我办理任何的保险和福利。我是外地户口,本科学历,所有的人事关系也都在外地。请问,如果跟这样一个美资公司的上海代表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一定要找“外服”那样的公司吗?

【答复】

    美国老板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在招收员工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中国法律,办事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换句话说,办事处不能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办事处的责任由设立其的公司承担。举个例子:办事处与他人签订合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应该得到公司的授权,万一发生欠债的结果,债主可以直接向公司索要欠款。设想,当外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直接招收员工的时候,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中国员工与办事处发生劳资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员工不得已要提起仲裁,可是员工发现办事处没有法人资格,如果要主张自己的权益,不得不去外国公司所在地去告。这显然是中国政府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为了保护中国员工的权益,中国不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的办事处直接招收当地员工,而必须走第三方派遣的途径解决用人需求。外服就是上海比较著名的派遣公司之一。

    所谓派遣,就是派遣公司招收员工后其工作内容并非在本公司工作,而是派遣到另外一家单位工作的用工方式。员工与派遣公司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办事处仅仅是一个工作地点而已。这样一来,中国员工的劳动关系仍然发生在与国内公司之间,没有涉外因素,保障了劳动法对员工权益的保护。

    通常来说,派遣公司由办事处寻找确定,双方签订派遣业务合同,劳动者自己势单力薄,几乎没有能力寻找派遣公司为自己一个人做派遣。因此提问者还是应该督促美国老板,尽快选定其在中国的派遣公司,将所有的中国员工纳入派遣的正常轨道。如果实在得不到理会,可以尝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来解决自己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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