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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的原因及防控措施

     随着现代养殖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上海,养殖业朝规模化、生态化方向的发展,兽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在降低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饲料利用率及促进生长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养殖者素质参差不齐、经济利益驱使以及不严格遵守停药期等原因,在养殖过程中滥用兽药以及兽药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的问题较突出,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也阻碍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生态养殖、健康养殖理念的逐渐树立,以及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老百姓的重视和关注,作为兽药饲料领域的执法者,如何控制兽药残留问题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就兽药残留的原因和控制措施作一个粗浅的分析,供大家探讨。

1引起兽药残留的原因

     1.1不遵守或不严格遵守停药期的规定

     兽药残留指畜产品中兽药及其分解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量标准。停药期,即食用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简单地说,就是最后一次用药到上市(屠宰)前的间隔时间。我国目前允许作药物饲料添加剂的3类32种兽药品种(农业部168号公告附录二),除6种(地克珠利、杆菌肽锌、黄霉素、阿美拉菌素、牛至油、土霉素钙这6种预混剂)没有规定停药期外,其余的都有停药期。兽药中除了中成药或含中成药成分的制剂、维生素、微量元素、消毒药、生物疫苗这五类没有停药期(产品质量标准有要求的除外),以及农业部278号公告附件2中91种不需制定停药期的兽药外,其他都要按照农业部278号公告执行停药期规定。

     1.2超剂量、超范围用药

     为了预防疾病或增加抵抗力,或者为了治疗患病的动物,一些养殖者不按规定用药,任意增加用药量以及用药次数,延长治疗疗程。有时在饲料添加剂中超量使用兽药,其结果必定使畜产品中兽药残留严重超标。还有很多药物在产奶期、产蛋期禁用的,但在实际中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又如不按规定超范围给家禽使用“喹乙醇”等药物。

     1.3违法使用兽药原粉

     有些养殖场或饲料厂为了提高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效果,违法使用兽药原粉,而且在使用时拌料又不均匀,造成药残超标。

     1.4不遵守有关标签的规定

     饲料标签和兽药标签都明确规定了兽药成分、使用方法、用量、停药期等内容,是有些兽药生产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为了某种原因不按照规定制作标签,造成养殖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药残超标的现象。有些药物有特定的使用对象,如喹乙醇只能是35kg以内的猪使用,而且停药期也达到35d。

     1.5非法使用非法药物

     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使畜禽增重或提高蛋白质比例,人为给予畜禽违禁药品。如增加蛋白质比例的“瘦肉精”;促长增重的激素类;减少畜禽活动量,达到增重的安眠镇静类药物。

2药残留的危害

     兽药残留的危害体现在三个方面: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国内外贸易。兽药残留是人体的“隐形杀手”,长期食用会破坏人体各个系统和器官。如“瘦肉精”引起心悸、血压增高、肌肉震颤;促生长类激素导致内分泌紊乱,人体激素水平不平衡,可出现儿童性早熟,发育异常。滥用预防药物造成兽药残留,畜禽一旦发病,难以控制和治疗,致使发病和死亡率升高,影响畜牧业的发展。

3监督与控制措施

     3.1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畜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对兽药残留危害性的认识,使全社会自觉参与防范和监督,告诫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禁止制售违禁、假冒伪劣药品。通过每年的法律法规培训、投入品安全培训班以及监督检查时给予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养殖场兽医和养殖者,宣传介绍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知识。

     3.2强化兽药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查处假冒伪劣和违禁兽药力度,不定期对兽药生产和经营户进行检查,特别是“瘦肉精”、促生长类激素等违禁药品,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打击。加强“瘦肉精”的飞检力度,重点是专业户、小型养殖户的监测,对饲料厂家生产情况加强检查,禁止兽药直接加入饲料中,禁止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药物添加剂。

     3.3提高兽药残留检测效率,确保畜产品安全

     利用现有的兽药残留检测体系,增加和补充必要的检测设备和设施,给予必要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要进一步提高药残检测效率,尽量缩短检测时间周期,有效阻断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流向市场,保证畜产品安全。

     3.4完善畜产品安全法规和规章

     国家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两院通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了兽药使用,但还远远不够。随着形势的发展,对一些“瘦肉精”替代品的使用缺乏检测、处罚的法律依据,所以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办法,把兽药残留监督与控制纳入地方法制管理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和促进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开展。

(青海省门源县泉口镇兽医站,李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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