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在动物疫病防治中的应用冯太兰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合理使用兽药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治疗过程中,除了建立合理的免疫程序,科学的调配饲料营养,加强畜禽舍的饲养管理,坚持严格的消毒制度等措施外,使用兽药,也是防治动物疫病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饲料、饮水或添加剂中加入某种一定浓度的兽药,可以预防细菌性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其他内科疾病,对增强畜禽的体质、促进畜禽的生长和提高饲料转化率有显著效果。通过多年的临床实践,笔者认为,使用兽药防治动物疫病,必须要科学的把握,才能达到快速、高效和安全。下面就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使用兽药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1药物的选择和使用
1.1选择正规厂家的兽药
应根据家禽的生理特点、年龄、饲养规模和饲养方式以及疾病流行的特点,严格按照适应症选择药物。首先必须选择有GMP标准的生产企业,兽药要有正规的批准文号;其次选择作用强,毒副作用小,以及价格经济并在有效期内的兽药。
1.2根据用药目的用药
1.2.1用药种类:应根据动物疫病来选择药物。如防治鸡白痢、禽副伤寒和禽大肠杆菌病等细菌性疾病,应选择氟喹诺酮类、头孢类等抗菌药物;如果是预防鸡住白细胞虫病可选择磺胺类药物或是住白灵等;防治球虫病可选用地克珠利、氨丙林、克球粉以及磺胺类药物等;防治寄生虫病可用左旋咪唑、丙硫咪唑、吡喹酮等药物。另外,用药时还应考虑药物的不良作用。如使用抗球虫药氨丙啉时,会产生维生素B1的缺乏,为避免缺乏,应尽早给予纠正,于用药前在饲料中添加或补充适量的维生素B1。对于细菌性传染病,有实验条件的可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有选择地筛选具有针对性和高度敏感的抗菌药物,会取得更好的用药效果。窄谱抗菌药物能解决的疾病,最好不用广谱抗菌药。
1.2.2用药剂量:养殖户必须严格按兽药使用说明书操作和使用,预防和治疗用药时,必须按说明书精确计算好兽药的用量,掌握好兽药与水或饲料用量的比例关系,临床使用时可根据病情及所用药物的具体要求做适当调整,以避免药物剂量不足或浪费。生产中禁止低剂量抗菌药物长期使用;禁止超过有效剂量使用抗菌药物。
1.2.3给药途径:用药方法可以是全群用药或是个体用药。在规模养殖中,通常是用全群用药法。全群用药包括饮水给药和拌料给药,这两种给药方法可以节约人力。但饮水用药时必须要考虑药物的可溶性,拌料给药常应用于可溶性差或是在水中适口性差的药物。在畜禽不吃食或采食很少的情况下,不宜拌料用药。此外,可用气雾、药浴、喷洒给药法杀灭体外寄生虫,也可用于带禽消毒。个体用药,可以是口服法、肌肉注射,虽然费时费力,但如果投药及时,会取得很好的使用效果。
1.2.4联合用药和交替用药:疾病的发生和发展常常是极其复杂的,长期应用一种药物预防或治疗,不能达到预防和治疗效果,特别是对一些并发病,如细菌病并发或是传染病并发寄生虫病。为了达到治疗目的,联合用药和交替用药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联合用药时,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同时应从药物的理化性质、药效学、药动学等方面综合考虑药物的配伍禁忌,以便增强药物疗效,减少用量,减少和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降低和避免抗菌药物的毒副作用,避免盲目联合应用。另外,还容易产生二重感染和增加耐药菌株。为避免耐药病原体的产生,交替用药或轮换用药可以达到很好的防治效果。如球虫病极易产生耐药性,目前还没有哪一种球虫药能在一个养禽场长期有效使用,只有采取2~3个月换一种抗球虫药,才能收到满意防治效果。
2当前兽药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基层兽医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基层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普遍投入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我市广陵区畜牧兽医站自成立以来,一直租房办公且没有化验室,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差,诊断化验疾病仪器设备少,兽医疫病诊断条件简陋,直接影响了兽医业务工作的开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2.2兽医人员不足和知识缺乏
从2009年至2013年12月底江苏省已有1963人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1870人获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中国是农业大国,面对全国面广量大的规模养殖和散户养殖,执业兽医人数远远不能满足基层开具处方和指导养殖户用药的需要。
就我市而言,许多乡(镇)兽医站兽医人员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好多只有中专和高中学历,有的对药物的基本概念都理不清,人员结构严重老化,整体专业水平偏低。基层兽医人员的待遇普遍较低,没有年轻的大学生愿意到基层去做兽医,许多乡镇兽医站面临着无人可开处方的现实。
2.3药物残留超标
农业部在2003年第278号公告中,规定了202种停药期(休药期)药物。但许多养殖户并没有完全按照公告和执业兽医的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兽医临床上,不合理的用药会造成畜禽肌体药物残留超标,人食了药残超标的肉食品,轻者感觉轻度不适,重者严重影响人体身体健康,甚至引起致畸、致癌和致突变。只有按规定用药并认真执行休药期规定,屠宰上市的肉品中药物残留才可能不超标。
2.4监管措施薄弱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农业部从2014年3月1日起下发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并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1997号),共9大类227个兽用处方药。但目前全国只是处于试点示范推进阶段,并未在全国范围普遍实行,所以当前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兽药的执法职能在农委执法大队或是委托给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两个单位人员偏少,装备和经费不足,难以在兽药的监管中充分行使职能,造成了兽药控制难。
3建议与对策
3.1完善兽医法律体系
结合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兽医法》立法进程,量化兽药用药标准,用法律、法规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从生产养殖到产品加工的全过程,和国际接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推进兽药行政监管制度,将生物风险降到最低,并将所有兽医服务人员、服务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3.2规范兽医服务体系
部、省、市、县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备专门的兽药监管机构,配备专门的兽药监管人员,加强业务垂直指导和专业技术培训,在互联网上创建兽医人员学习平台,指导兽医规范用药,至少使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每3年轮训一遍,普遍提高兽医人员综合水平。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承担兽药指导和使用、兽药饲料监管及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应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人员编制,解决好人员待遇工资,吸收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动物防疫队伍整体素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基层动物防疫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3加大管理力度
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都要做到监管到位。国家从2003年以来实行了兽药休药期制度,防止动物食品中的药物残留,对公共卫生及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事实上,许多养殖户并未严格来执行兽药休药期,休药期没有过,其禽蛋及畜禽肉食品就上市了,就如何来监管养殖户的兽药休药期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
3.3.1加强兽药和饲料生产环节的监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兽药GMP的要求组织生产,批生产、批检验,建立销售记录台账;饲料生产企业不使用违禁药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范的生产企业,严格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
3.3.2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GSP要求经营管理,建立严格进货审核制度,经营台帐齐全,不经营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加大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查处工作。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与销售工作,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要有明确的标示牌,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未列入非处方药的兽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师处方销售,并留存两年以上备查。加强经营兽药店从业人员合理使用兽药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兽药店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3.3.3加强兽药和饲料养殖环节的监管。切实提高对兽药和饲料养殖环节监管工作的认识,建立养殖场用药“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养殖场安全用药用料意识,健全进药和使用台帐,切实做到兽药饲料使用可追溯。对违反相关规定,在养殖环节使用原料药、人用药、违规使用抗菌药、不遵守停药期、在饲料或饮水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罚。
3.3.4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严格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坚持诊疗人员持证从业,确保兽医公共卫生安全,使诊疗行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罚。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江苏省扬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冯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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