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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疫情报告是有效防治动物疫病的基础,我国实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由来已久。1999年10月,农业部印发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首次对动物疫情报告进行了规范。2005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从行政顶层上全面规定了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程序及疫情报告时间要求,为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管理,科学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近几年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导致疫情报告不全面、不及时,不仅造成畜牧业生产巨大损失,也影响了国家对疫情发展态势的正确判断及预警预报。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瞒报疫情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出于多种顾虑隐瞒不报。涉及的对象一是部分乡村兽医防疫人员,留病养医而不上报疫情;二是一些基层政府因担心上报疫情后,严格处置疫情带来的财政补贴压力和其他不利影响而不上报疫情;三是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大户发生动物疫情时,避免同群畜禽被强制扑杀,为降低损失而隐瞒疫情。

1.2谎报疫情

     一是部分基层兽医人员或其他非专业人员因动物疫病临床知识不足而将甲疫情报成了乙疫情,造成谎报;二是一些基层政府迫于相关法规压力,被动性报告疫情,以“不明原因死亡”等临床结论谎报动物疫情;三是一些屠宰企业为达到合法暂停屠宰经营行为的目的,而谎报屠宰厂发生了重大动物疫情。

1.3迟报疫情

     一是部分基层兽医诊疗人员留病养医,在医治无效的情况下才报告疫情;二是部分疫情报告责任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不强,在接到乡村疫情报告后,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使疫情发生数天后才得以上报,延误了扑疫最佳时机。

1.4漏报疫情

     一是一些规模场相对封闭,主管部门难以监管到位,发生疫情外界难以知晓,形成漏报;二是一些诊疗机构对疫情报告规定不了解,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报告疫情;三是在边远山区,牲畜发病后,基本上都被低价贩卖或宰杀处理,形成疫情漏报。

2原因分析

2.1强制扑杀政府补贴标准太低

     国家现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扑杀财政补助标准10元/只(财农〔2004〕5号),牲畜口蹄疫强制扑杀标准散养户羊240元/只、猪480元/头、牛1200元/头(财办农〔2001〕77号)。十多年来上述标准没有根据市场物价的上涨而修订,加之许多地方没有补偿标准出台,这种情况下,如果养殖户上报疫情,所养畜禽自然会遭到捕杀,有限的补偿远远不能弥补其损失。政府如果上报疫情,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督促下,严格处置疫情会使强制扑杀的牲畜数量翻几番,基层政府不仅群众思想工作难度加大,而且财政支出也要翻几倍。同时,若被宣布为疫区,其他地方可拒绝、封堵来自该区域的畜产品,势必影响本地区的畜产品贸易流通。所以,强制扑杀国家经费投入和补偿标准太低直接导致养殖户和基层政府报告疫情的积极性低。

2.2疫情报告的机制不健全

     我国法定的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是基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核实情况后逐层上报,方式单一,疫情报告机制不健全。

2.3疫情报告的监管力度不足

     《动物防疫法》对不履行疫情报告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规定,但鲜有报道被处罚的。主要是监管部门重视度不够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不多。

3强化动物疫情报告监管的对策措施

3.1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扑杀补贴政策

     现行的牲畜口蹄疫和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分别是2001年和2004年制定的,十多年来一直没有提高,补助标准明显偏低,无法满足畜禽扑杀后恢复生产的最低成本,不能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要科学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扑杀补贴政策,学习畜牧业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对生产者因防疫需要被扑杀的发病动物、健康动物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贴和赔偿,扑杀健康动物要按市场价格由政府赔偿100%的损失,并对疫区受灾生产企业进行恢复生产性的援助和空场补贴,这样就能消除生产者因怕受损失而瞒报疫情的顾虑。

3.2加大国家专项财政经费投入,缓解基层政府财政压力

     基层政府瞒报疫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少杀牲畜少补贴,减轻财政压力。因此,中央财政应加大扑疫处置专项经费的投入,对积极报告疫情的基层政府,及时投放专项处置经费,增强基层政府科学规范处置好疫情的信心和底气,消除正规报告疫情的种种顾虑。

3.3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和疫情核查制度

     政府职能部门及监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强化疫情举报和防疫不到位举报,接受社会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防控工作的监督。

3.4严格追究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行为

     各级政府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践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第83条“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时有效查处。对因不报告疫情,导致疫情扩散,造成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应按《刑法》第337条第一款“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查处。各级人大等监督机关要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实施执行情况的督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温泉彝族乡,阿西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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