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业链需要建立价格平衡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我国经济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跨越,生猪产业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生猪的消费需求引导生猪生产,生猪的产量影响生猪价格,生猪的价格决定猪肉价格,猪肉价格关乎国计民生。生猪与猪肉的价格总体呈正相关,在价格上涨阶段,生猪与猪肉价格传导相对顺畅,价格上涨基本同步,上涨比例和幅度基本相当;但在价格下跌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生猪与猪肉的价格传导并不顺畅,猪肉价格下跌常常滞后于生猪价格,猪肉价格下跌的比例和幅度也明显低于生猪价格。这种情况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生猪与猪肉价格传导不畅,使下跌周期延长,下跌幅度增大,反过来又会导致上涨周期的延长和上涨幅度的增大,影响生猪产业的市场调节,也不利于生猪产业的稳定发展。因此,笔者认为,生猪产业链需要建立价格平衡机制,并从以下三方面着力消除生猪与猪肉价格的传导不畅。
1防止生猪屠宰环节的价格垄断
生猪屠宰是生猪从养殖至餐桌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一头连着养殖环节,一头连着猪肉零售环节,在生猪产业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生猪养殖主体众多,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生猪价格也比较充分地反映了生猪生产成本和供求的关系。但由于生猪屠宰主体相对较少,对猪肉市场的影响具有区域性特征,而国内猪肉市场的一体化并不充分,区域性市场壁垒或多或少地存在,加上近年来国家逐步提高了生猪屠宰的门槛,生猪屠宰点减少了约50%,生猪屠宰的集中度逐渐提高,生猪屠宰企业的区域性垄断成分有所增加,竞争性有所下降,这都导致了屠宰环节的利润相对较高。
为防止生猪屠宰环节的价格垄断,必须建设全国一体化的猪肉销售市场,着力消除区域性猪肉销售壁垒,规范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行为,清除地方猪肉市场保护,目前尤其要做到规范集中屠宰主体与规范猪肉市场同步进行。
2防止猪肉零售环节的价格垄断
猪肉零售是生猪从养殖至餐桌过程中最后一个中间环节,与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相比,其数量比养殖主体少,比屠宰主体多,一方面服务于养殖、屠宰环节,另一方面服务于消费者。零售环节猪肉销售价格的高低,既反应生猪生产的行情趋势、冷热程度和供求关系,同时作为物价指数的一个敏感指标,也影响着百姓的生活水平。
我国猪肉零售业态经历了三个明显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年代食品部门的一统天下,一个主体卖肉,一个价格卖肉;第二个阶段是食品部门承担屠宰批发职能,个体户承担猪肉零售职能;第三个阶段是生猪屠宰环节实行屠宰许可,屠宰主体适度增加,零售主体以品牌超市和个体肉摊为主。由于超市规模和品牌的因素,超市的猪肉零售占有较高比例,在猪肉零售价格上也掌握了较多的话语权,有意无意地主导了猪肉的零售价格,这也是生猪价格上涨,猪肉价格同步、同比例上涨,反之却出现滞后和不同比例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给生猪生产传递了滞后和负面的信号,削弱了生猪产销的自我调节。
除去生猪价格暴涨、暴跌的极端情况外,生猪养殖环节的平均单茬利润在每头猪200元左右,饲养期持续5个月,资金周转每年2次多一点;而猪肉零售环节每头猪盈利也达到200元左右,基本当天即可卖完,资金周转每年可达300多次;由此可见,在生猪产业链中,猪肉零售环节的投资收益率远高于生猪养殖环节;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因素源于猪肉零售环节主体偏少、竞争不太充分和超市的过于强势。为此,在保障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猪肉零售门槛,增加肉摊数量,鼓励适度竞争,平衡生猪产业不同环节的收益水平,不失为明智之举。
3建立生猪与猪肉价格平衡机制
猪肉作为仅次于粮食的战略性商品,其价格的高低,既关乎民生,也关乎生猪生产。针对生猪养殖主体较多、竞争相对充分,生猪屠宰和零售主体相对较少、竞争相对不充分以及生猪产业链上游环节利润较低、下游环节利润较高的现状,有必要建立生猪与猪肉价格平衡机制,建议采取以下政策及措施:一是建立生猪屠宰、猪肉零售环节适度竞争的法律规范和政策体系,抑制区域性垄断和强势主体的价格垄断。二是降低或取消冷鲜猪肉运输的过路、过桥及相关行政管理性收费,通过降低流通成本来平衡生猪及猪肉价格。三是参照猪粮比价,测算并公布猪肉与生猪比价,通过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生猪平均价格,引导生猪屠宰和猪肉零售环节合理定价;这样既能平衡生猪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价格,亦可有效调节生猪生产,保障消费者利益。
(江苏省新沂市农业委员会,周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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