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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刻不容缓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当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1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1.1饲料毒性及污染

     饲料是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饲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畜产品质量安全。有些饲料原料本身含有毒性,如棉籽饼粕中的棉酚、菜籽饼粕中的芥子碱及发霉花生饼中易产生的黄曲霉素等,都是有毒物质。而作为主要饲料原料的玉米,由于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因此会在作物中残留,从而成为隐形杀手。这些物质不仅会引起动物发生多种疾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畜产品质量。

1.2药物残留及违禁药物的污染

     为了保证畜禽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已公布了严禁使用的兽用药品和饲料添加剂。但是,一些养殖户仍在饲料和饮水中大量使用违禁药物,如为了提高猪的瘦肉率,使猪皮毛光亮、后肢饱满突出、猪肉色泽红润,而在饲料中大量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导致药物残留严重超标,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1.3动物疫病流行的污染

     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病如结核病、布鲁菌病、口蹄疫、炭疽病和禽流感等的流行和传播,不仅会引起病原微生物污染畜禽产品,还会增加人感染人畜共患病的风险。

1.4养殖过程的污染

     粪便是当前畜产品主要的污染源。畜禽在饲养过程中会排出大量粪便,据测算,一个千头猪场年排粪尿量达2000余t,一个万只鸡场年排粪便达360t,如果畜禽粪便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就会成为优质有机肥。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把畜禽粪便当做废物,随意用水冲刷,且不加处理就直接排出场外,这一做法不仅造成养殖场污水横流,而且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同时,畜禽在饲养过程中,由于管理粗放,粪便发酵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如氨气、硫化氢等会直接对畜禽产生污染,影响了人畜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1.5动物屠宰加工环节的污染

     主要是动物屠宰设施简陋、环境卫生不达标而导致的肉品污染。另外,由于缺乏监管,一些养殖者会在屠宰过程中直接向畜禽体内注水或其他化学物质,严重影响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

2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应采取的措施

2.1加大畜产品质量检测和抽检力度

     目前,我国虽然对畜产品质量实行了抽检制度,但主要集中在国家级和省级,而且实行的是定期抽检。由于抽检范围小,间隔时间长,有很多养殖和加工企业多年来并未得到抽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养殖和加工企业的侥幸心理,影响了畜产品质量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大畜产品抽检检测力度,特别是市、县两级,要尽快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站),加入到以国家级和省级为中心的抽检行列。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养殖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抽检,不留空白和死角。抽检样品除肉、蛋、奶等畜产品外,还要扩大到饲料、兽药和添加剂等投入品。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要实行黑名单制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2.2对畜禽生产企业实行全程监控

     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我国已有计划地推行了GAP、GMP、HACCP、ISO9000等规范、体系和标准,以及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要求从畜禽饲养、饲料加工、兽药生产、畜产品加工的全过程严格执行以上规范和标准,同时还要得到相关部门认证。但是,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仍会存在偏差,一些畜禽生产加工企业为追求利益,并不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是继续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添加剂。因此,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使畜牧业生产真正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2.3加强动物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第一,要管好生产源头,规范用药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进行管理,严禁使用发霉变质和受污染的饲料,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严禁违规使用兽药,严格执行畜禽出栏前休药制度,确保动物产品安全无残留。第二,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畜禽粪便的处理及综合利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厌氧处理或氧化处理,也可将其直接用于沼气生产或用于农作物施肥等。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按照生态学原理,通过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渔牧结合等多种方式,建立禽—粪—猪—渔或牧—沼—果—蔬—粮并举的生态牧场,使畜禽粪便及污水得到有效利用,实现畜牧业的生态发展、循环发展、绿色发展。第三,要加强疫病防控,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做好疫情监测和消毒工作,防止疫情传播。要严把产地检疫关,严格执行检疫技术规范,保证运输和屠宰动物健康无病,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4抓好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

     屠宰加工是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也是关键的一环。对定点屠宰场,要派驻动物检疫员,推行同步检疫制度。一要确定待宰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二要确定待宰动物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只有持《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者才能进入屠宰环节;三要严格检疫技术规范,只有检疫合格的胴体,才能加盖验讫印章,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准上市销售。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上市。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检疫人员,要严格追究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2.5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体系还不完善,地市级只能进行部分常规检验,县级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机构则基本为空白。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站),构建全方位的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网络。同时,还要对生鲜乳收购站、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实施抽样检测,汇总、分析、发布检测数据,依法处置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河南省安阳市畜牧局,刘金凤,赵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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