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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驻扎养殖场,助推畜禽养殖生产监管

王锐 吉林省磐石市动物检疫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要求,卫生部门履行监管职能应该全面地实行驻场官方兽医生产监管制度,保证畜禽防疫以及生产安全。


1 畜禽养殖场的基本要求
    选址要求。畜禽养殖场 (基地)应满足以下的条件: 与畜禽取水水源、 畜禽产品交易市场以及屠宰场距离 500 米以上; 与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距离至少 1 000 米; 与动物门诊的距离 200 米以上; 每个动物饲养区的距离不能少于 500 米;与动物疫病隔离以及无害处理场所的距离不能少于 3 000 米; 距离城镇住宅区、 公路、 铁路等人口密集的地方距离不能少于 500 米。
    规划要求。养殖场周围应建设围墙, 养殖场进出口的地方应该设置一定规格的消毒池。养殖场生产与生活办公应分设两个区, 并设有隔离设施, 在生产区的入口处也应建有更衣室以及消毒室,各畜禽舍入口处应设有消毒池还有消毒垫。养殖生产区内的污染道以及清洁道应该分设。畜禽养殖区内的孵化区与饲料场以及养殖区间应设有隔离设施,还要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配备设备要求。在养殖场入口处应配置有消毒设备; 在生产区域应该设置有采光以及通风设备; 养殖场动物圈舍的墙壁、地面应选用适宜的材料这样能够方便日后的清洗以及消毒;养殖场应配备有冷冻设备或冷藏设备, 具有消毒、 诊断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也可由兽医机构提供相关的防疫服务; 应有与养殖场规模适应的污水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设备;应设有独立的畜禽隔离以及疫情观察室。畜禽饲养的场所应配备与其规模适应的乡村兽医或者执业兽医。
    建立符合规定的动物饲养规章制度。动物的防疫、 检疫申报、 用药、 消毒、 畜禽标识以及无害化处理、 养殖档案等都应该符合一定的规章制度。


2 监督记录畜禽健康状况及养殖数量
    养殖场畜禽数量的清查。驻场官方兽医应定期在养殖场内巡查、现场监督清查养殖场畜禽种类以及数量是否实际生产记录相符,分析养殖场的生产状况是否正常,核查畜禽引进的状况以及畜禽产品销售过程是否有申报检疫,另外由于疫病死亡的动物是否经过严格的无害化处理等。
    畜禽的健康状况检查。应重点对畜禽的精神状况以及采食情况还有粪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重大疫情或严重的临床症状,对生病动物的病情进行鉴定、需要隔离的是否进行了及时的隔离治疗观察,根据具体的查结果及时向养殖场领导汇报并提出专业化的建议。若发现重大或疑似重大疫情出现应立刻向单位领导以及养殖场领导报告, 方便及时作出正确的处理选择。


3 对饲料及兽药使用进行监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对饲料添加剂及饲料的品种、 生产日期、 保质期、 来源、 是否变质、 饲料库是否有防潮处理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是否按标签使用等方面进行重点的检查,特别强调应严格检查饲料中是否掺有国家违禁的添加剂。兽药的监管。重点是检查养殖场有没有严格执行使用规范, 并对产奶类的动物、 产蛋类的动物以及育肥家禽按规定严格地实行兽药休药期,并且绝对禁止使用人药兽用、 过期药以及假冒伪劣药品、 国家违禁药品禁止进入养殖场。


4 畜禽重大疫病强制免疫
    需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主要应对以下的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蓝耳病, 生猪、 牛羊口蹄疫, 布鲁氏杆菌病, 猪瘟, 禽流感等。
    监督养殖单位及业主个人依法履行动物的免疫义务, 并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免疫工作。经过免疫的畜禽,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免疫档案, 并加上已免疫标识, 实现动物免疫的可追溯管理。


5 畜禽检疫
   执行严格的申报检疫制度。畜禽养殖方在运输、销售畜禽产品之前应按照当地卫生监管部门申报检疫, 经检验合格、 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销售和经营。
   对于跨地域引入的动物种群应向原动物所在地的卫生监管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并依法取得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在引入目的地的卫生监管部门签章、 报告, 进行落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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