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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玉林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玉林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玉政办发〔2014〕24号)正式印发,并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要求:禁养区内禁止规模饲养畜禽,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关停或搬迁,到2015年底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到2017年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方案规定禁养区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湖泊水库饮用水保护区等)、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建成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生态保护水系500米范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境内主要江河(九洲江、南流江、北流河)干流沿岸两侧200米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范围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周边500米范围;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建成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生态保护水系500-1000米范围;境内主要江河(九洲江、南流江、北流河)干流沿岸两侧200-2000米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湖泊、水库周边禁养区外500米范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1000米范围。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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