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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大动物畜禽产品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王彩霞

新疆吐鲁番市畜牧兽医站
新疆吐鲁番市畜牧兽医局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 给广大群众造成了恐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作为动监部门的监管人员务必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加大动物产品卫生监管力度, 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主要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保证人体按正常剂量和以正确方式摄入这种食品时不会受到急性或慢性的危害,这种危害包括对摄入者本身及其后代的不良影响。动监部门工作人员主要是保证动物生产的肉、 蛋、 奶等可食性组织及其加工的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即保证动物源性食品 “无疫病、 无残留、 无污染、 无后遗作用”。


1目前的形势及存在的隐患
1.1威胁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频繁发生
近年来, 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主要的事件包括: 英国的 “疯牛病”、 日本的 “0157 大肠杆菌污染” ; 比利时的 “二恶英污染” ; 英国的苏丹红事件; 美国最大规模的沙门氏菌污染鸡蛋疫情, 法国宝怡乐奶粉因被怀疑受到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在国内,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也屡见不鲜。上海市民因食用受污染的毛钳而引发的甲肝大流行事件;辽宁省海城市某学校因饮用不合格豆奶引发食物中毒; 2008 年,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样品中检出了三聚氰胺成分; 2009 年海南省海口市农夫山泉、统一饮料总砷超标; 2010年, 曝光的 “地沟油” ; 2011 年,在河南出现“瘦肉精”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危害公民身体健康, 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影响了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使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严重的损害。
1.2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于 1993 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也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宣传。但我国广大消费者防范意识淡薄,应对食品中毒态度消极。 《生命时报》 曾对北京、 广州、 重庆、 武汉、 上海 5 个城市的 1367 名市民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问到如果购买了问题食品如何处理时, 有 84.3%的人选择扔掉不吃, 10.1%的人觉得问题不大可以继续食用, 只有 5.6%的人采取其他处理办法。 公民对问题食品的漠视、 对危险食品的视而不见, 助长了造假人员的侥幸心理, 纵容了他们的违法行为, 使得他们为了暴力不择手段、 置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危于不顾。
1.3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修改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01 年修改) ,公布了 173 种(类)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制定了中国 200多种兽药的休药期、 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颁布了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共收载了 222 种兽药的残留限量、 200 多种兽药的休药期 ) 、 《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规定了 30 种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的适用动物品种、 适用阶段、 适用剂量、停药期和配伍禁忌 ) 等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但仍存在一些漏洞, 让奸商们为了谋取暴力钻法律的空子, 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很大的困扰。


2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措施
2.1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部门要抓好畜禽饲料的质量、 兽药的经营管理和使用、 加强休药期药物残留的检测、 疫病的预防、饲养环境的监控、 屠宰检疫出证等诸多环节的工作。
2.2加强对饲料、 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
在饲料、 兽药的生产经营环节中, 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只有规范畜禽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执法人员对各环节加强管理, 才能保障畜禽饲料的安全卫生, 保障动物性食品对人类的安全。
2.3建立标准化养殖场及养殖小区
大力发展畜禽养殖小区, 走规模化养殖、 标准化生产之路, 提高畜牧养殖效益, 严格把好养殖场 (区 )的环境卫生条件关, 严格按照 《动物防疫法》 办事。对畜禽的不同生长阶段注射必备的防疫疫苗,减少畜禽疫病的发生,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疫病发生的机率, 提高养殖场 (区 ) 的经济效益。对动物饲料及兽药等畜牧投入品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化验,并对即将出栏的畜禽进行药物残留指标检测, 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性。
2.4实行畜禽定点屠宰, 监管到位
畜禽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屠宰前必须由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活畜的产地检疫证明及出县境检疫证明等证件, 经工作人员检查核实后, 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屠宰; 证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屠宰后的牲畜需由动监人员进行屠宰检疫,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并可以进入流通环节, 进行出售; 检疫不合格者则应在动监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5对畜禽食品加工环节进行督察
对畜禽食品加工厂的材料来源进行检查,杜绝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流入食品加工厂。 一经查出,必须严惩, 情节严重者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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