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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允勇
辽宁省种畜禽监督管理站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企业的管理机制是三级管理, 三级发证。 把符合 《畜牧法》 的种畜禽生产企业分为大、 中、 小三级, 分别由省、 市县 (区) 、 三级发证,市、 县 (区 ) 发证要报上级备案。 省级种畜禽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 对各市、县 (区 ) 发证的种畜禽场实行每年按比例抽查。具体工作权限论述如下。
1 法律依据
根据 《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之规定, 按不同种类、 不同存栏数量和不同代别等取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工商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发证权限
根据《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类型划定试行标准》 , 根据该标准, 省级办理的种畜禽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为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 (纯系 ) 畜禽的或进行胚胎移植的,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期间省畜牧兽医局委托省种畜禽监督管理站派专家现场勘验, 报送省畜牧兽医局是否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为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 ) 畜禽的; 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 祖代、 父母代种畜禽的; 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 雏禽的; 经营家畜卵子、 冷冻精液、 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 ) 畜禽的; 中型、 小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 祖代、 父母代种畜禽的; 中型、 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 雏禽的; 进行种禽孵化、 种畜配种、 人工受精配种的,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现场勘验
3.1 受理
种畜禽生产企业在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受理机关要当场或 5 日内依法告知是否受理,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受理机关根据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规定,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不同种畜禽疫病检测病种不同, 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种畜禽部分) 》 辽动卫发[2007]94 号 ) 有具体规定。不同企业类型受理的单位级别不同, 现场验收的单位也不同, 在 (辽宁省畜牧局 辽牧发[2012]6 号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类型划定试行标准的通知》 ) 中有具体规定。
3.2 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需要 2 名以上专业人员, 到现场实施现场验证的过程。验收组成员根据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 采取现场查看、 审阅资料、 听取汇报等方式验收, 然后填写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的 《辽宁省种畜禽现场勘验表》 , 共 9 项 39 款, 其中重点款项 14 个, 一般款项 23 个。重点款项 14 个, 一般款项数达 16 个的为合格企业, 否则为不合格。
3.3 限期整改
对不合格企业, 按照 《辽宁省种畜禽场验收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要求, 设定 4 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 按要求整改完毕, 达到验收标准的, 提出申请,重新组织验收。未进行改进的, 不得反复进行申报。
4 存在问题
4.1 各地管理部门不统一
根据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之规定, 省、 市、 县 (含县级市、 区, 下同 )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际上各市县区管理不统一, 有畜牧兽医局全权管理发证的、 有种畜禽监督管理站 (畜牧技术推广站 ) 和畜牧兽医局联合现场勘验发证的、 有种畜禽监督管理站 (畜牧技术推广站 ) 全权管理, 畜牧兽医局只管盖章发证等情况。不同类型种畜禽经营企业管理级别不同, 需要上下级配合的情况下显得非常混乱。省、 市、 县、 联合验收的, 站上下级和局上下级需要沟通, 在同时有时间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工作, 有时间赶不开时不得不往后拖延时间, 甚至超过了规定时间, 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2 管理人员变动频繁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由于受编制影响, 几乎没有专职人员从事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 有的市县甚至不是专业人员, 而且变动频繁, 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业务不熟, 时常有越权管理发证和放权管理的事情发生。
4.3 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要按 《畜牧法》 要求生产和销售合格种畜禽, 出售的种畜禽要附带三证, 既 《种畜禽合格证》 、 《种畜系谱》 和 《检疫证明》 , 对违反 《畜牧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 按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处罚, 目前我省还没有规范的处罚案例, 各地对种畜禽监督执法还很陌生, 出现不敢处罚等现象。
4.4 新建场发证问题
新建种畜禽场, 按 《畜牧法》 和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规定是不能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 因为还没有进行种畜禽的生产和经营,不知道将来生产的种畜禽是否符合种畜禽的要求,但是没有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不能办理工商登记, 不能以本场名义引进种畜禽等是个矛盾。 新建种畜禽场在建场选址时要到本地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要考虑到该品种、 规模等是否符合本地区繁育体系规划, 是否能在该地建场等问题进行论证,在得到本地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后在开工建设。
5 种畜禽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5.1 加强培训
加强种畜禽监督队伍建设,对种畜禽监督员实行定期培训, 保持种畜禽监督员队伍稳定。 最少每年进行一次系统培训,从执行的有关法律到种畜禽场的现场勘验和执法案例分析等进行系统培训,使种畜禽监督员队伍能够准确掌握种畜禽监督法律法规, 敢于监督执法, 使种畜禽监督工作逐步向标准化方向发展。
5.2 保持队伍稳定性
各市县 (区 ) 要有专职种畜禽管理人员, 要保持种畜禽管理人员稳定性, 不仅要参加各种培训, 还要求各市(区 ) 管理人员相互交流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 相互学习, 取长补短。逐步熟练掌握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
5.3 上下级各部门相互协调
各市县 (区 ) 及省级各部门要步调一致, 相互协调统一, 最好上下级管理工作相互对应, 便于开展工作。 各部门管好分内工作, 协调好上下级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 使种畜禽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涉及到畜牧、 兽医、 环保等专业, 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根据 《许可法》 规定, 发证单位既是管理部门, 同时也是担当责任的单位。 因此, 种畜禽管理工作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才能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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