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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苏仙区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城区养猪场工作,并对已建的养殖场予以取缔。按照时间节点要求,2014年3月31日前,城区居民区、城中村村民区生活区范围内的养猪场必须无条件全部取缔;2014年4月1日后,对城乡结合部的养猪场依法实行逐步清理取缔。
在整治过程中,发现苏仙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在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上达不到要求,并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进行养殖生产。为此,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户)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如逾期不执行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生猪养殖场依法进行强制取缔和拆除。
并且,为巩固清理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未按区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关闭或搬迁的生猪养殖场,将不再享受国家养殖业相关扶持政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不再提供国家免费疫苗和免疫注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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