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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郑去年入职一家畜牧养殖场担任养兔技术员的岗位,入职当天就与该养殖场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虽说是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也曾在兔场工作过,也算是有一些实际经验,但新养殖场对技术员这一岗位比较重视,特意外聘行业专家对入职新员工进行脱产培训2个月。培训结束后,小郑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养殖场不允,理由是养殖场出资对新人进行培训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赔偿培训费方可允许其离职。养殖场因此提请冲裁,但最终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该养殖场的冲裁请求。
小编解析:原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5)264号]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即使该畜牧养殖场为新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试用期内员工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需要赔付任何培训费用,只要提前三日通知企业,你依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畜牧人才网小编认为,企业本着培育新人的初衷,不惜重金为新人进行岗前培训,这种做法并没有错,但是对于试用期员工需三思而后行。若特殊情况必须马上对新人进行专项业务培训的,可和员工约定缩短试用期,从而终结该员工行使试用期内任意解除权、提前三天通知就走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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