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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2019年起施行《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经扬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起施行《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要求今后活禽交易应在依法设置的场所内进行,其它交易场所严禁从事活禽交易。

    经依法设置从事活禽零售交易的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应当符合区域隔离要求: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与其他农产品分开;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城市农贸市场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相对隔离。活禽交易场所至少每月休市或者轮休消毒一天,休市或者轮休消毒时间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在休市或者轮休之日前三日向社会公告。

    此外,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设置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作业。活禽批发经营者,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以便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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