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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松松找工作
天气暖了,春天来了,又是一个四季变化的开始和春夏秋冬的轮回;人才走了、人才来了,又是一个招聘热季的开始和新人旧人的更替。
作为畜牧职场新人的陈某满心欣喜的顺利通过面试进入当地一家有三年发展史的动保企业从事兽药销售员一职。据陈某描述:因自己当初比较单纯,该企业与自己口头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先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表现好给予提前转正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在工作了2个月后提出离职,并向企业所要双倍工资,企业不允,后陈某申请劳动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的银行转账记录,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畜牧人才网小编解读:由于种种原因和心理,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不在少数,其实,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即便如此,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刚入职的新员工面对此事常常会报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和你是否自己提出辞职没有必然的联系,双倍工资仍要支付,因此,畜牧职场新人若是遇到类似的情况,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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