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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刘彦律师、胡筠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审核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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