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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未按规定从事屠宰活动最高罚20万

  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生猪和牛羊屠宰管理,呼和浩特市商务局日前起草了《呼和浩特市生猪和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屠宰厂(场)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500米以上,周围无有害污染源,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一般应在1000米以上。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和牛羊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和牛羊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进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和牛羊,必须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报告。

  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发现生猪和牛羊患染或疑似患染国家法定传染病的、以及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立即停止屠宰并及时报请农牧、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和牛羊、生猪和牛羊肉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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