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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电子耳标试点方案

 索 引 号: 07B130410201200002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电子耳标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农办医[2011]75号 生成日期: 2012年01月04日

 发布日期: 2012年01月04日          生效日期: 2012年01月04日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农业部制定了《动物电子标识试点方案》,印发给有关省份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电子耳标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农业部2011年兽医工作要点》要求,我部制定了《动物电子标识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动物电子耳标试点方案

    为丰富追溯手段,改进追溯技术,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我部决定在部分省市开展动物电子标识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点原则及目的

    试点遵循技术先进开放、系统前后衔接的原则进行。通过在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下,对低频和超高频两种频段的电子标识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评判,选择最佳技术路线,为下一步电子标识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依据。

二、试点范围及数量

    此次试点在天津市武清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湖南省邵阳市以及新疆建设兵团进行,每省份分别选择5个左右的奶牛养殖场和一部分奶牛散养户开展试点工作,每省份奶牛总数量在10000头左右。

      三、  电子耳标基本要求

    动物电子耳标的编号由中央数据中心统一发放。电子耳标质量需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其中,电子耳标的工作频段、空中接口传输协议、芯片存储空间、抗干扰、工作温度等指标,需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认证授权的国家级(CAL)电子标签及机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追溯办)公示。

    耳标供应商需同时提供信息采集和传输解决方案,经农业部追溯办认可后,各省实施机构依据方案选择相应识读设备。

四、测试方法和内容

    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0000头奶牛按照1:1的比例佩带低频和超高频电子耳标,耳标佩带在右耳中部。从佩带低频和超高频电子耳标的奶牛中分别选出1000头奶牛的耳标掉标率、损坏率以及选出的2000头奶牛的耳标识读率、平均最大识读距离(识读器的识读头到耳标的直线距离)。

五、时间进度安排

    试点时间从20121- 8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2215日前,有意向参加耳标试点的企业需完成产品主要指标测试、提出信息采集和传输解决方案,经农业部追溯办验证并公示。

    (二)201231日前,各试点省级实施机构完成本省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产品生产企业,并报农业部追溯办备案。

    (三)2012415日前,各试点省份完成试点奶牛电子标识佩带,记录初始信息,并上传中央数据中心;2012530715日前分别完成第二次、第三次识读信息采集和传输。农业部追溯办将信息及时反馈各试点省份。各试点省份于2012730日前统计汇总相关信息并完成本省的试点工作总结,报农业部追溯办。

    (四)农业部追溯办根据各阶段的工作要求,适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指导各省和参加试点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12815日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此次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部追溯办具体实施。四个试点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试点省份根据各自选择养殖场(户)的养殖情况、环境特点等因素,分析试点期间电子标识应用数据,以及不同频段电子耳标的技术先进性、系统兼容性、现场适用性、产品性价比,提出下一步电子标识应用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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