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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支持力度,实现生猪生产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青岛市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年出栏 5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可获得贴息补贴;贴息范围是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其中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必须是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流动贷款。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

  贴息时间为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其中,贷款日期早于2020年1月1日的,贴息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按实际贷款日期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贴息资金分别从2020年各级切块下达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LPR的50%计算贴息率(2019年10月8日之前参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生猪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2%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青岛市级财政承担。


青岛市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支持力度,实现生猪生产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贴息对象

   (一)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

   (二)年出栏 5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贴息范围

    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其中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必须是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流动贷款。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

    三、贴息时间

    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其中,贷款日期早于2020年1月1日的,贴息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按实际贷款日期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四、贴息比例

    贴息资金分别从2020年各级切块下达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LPR的50%计算贴息率(2019年10月8日之前参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生猪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2%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青岛市级财政承担。

    五、贴息程序

    1.区(市)审核。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申报贴息,并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补贴主体、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后的贷款贴息材料,测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将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汇总。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贴息材料。2021年1月31日前,报送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贴息材料。

    2.市级汇总。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的规模猪场贴息,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相关材料,联合市财政局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区(市)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区(市)补贴资金测算情况进行审核。
    
    年出栏500-4999头的规模猪场,市级不再进行审核,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联合市财政局报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备案。

    3.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区(市)财政部门分别在收到青岛监管局审定结果和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拨款申请后7日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养殖企业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各区市要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资料认真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处理。

   (三)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引导和督促获得补贴的生猪养殖场户严格履行与农户、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合作社的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2018-2020年贴息政策落实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及实施效果应形成总结报告,由区(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1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对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由青岛市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其中不超过2%的部分应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相关情况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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