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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等15部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川农〔2019〕99号)精神,积极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现就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填报《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备案表》,备案期不超过5年,逾期后如无其他规定,可继续办理备案手续。农民在自己承包林地的宜林地中开展生猪养殖的,凭林权证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养殖企业(户)养猪结束后,要责成其按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生猪养殖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办理行政许可,可利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等级林地,用地单位按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其他规定前,需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采伐林木蓄积根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调查数据确定,不单独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三、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处理好生猪稳产保供与保护生态的关系。严禁在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以及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严禁生猪养殖以临时使用林地的方式占用有林地。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的,办理备案后只能用于养殖圈舍,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生猪养殖办理永久征占用林地的,不能以生猪养殖为名储备土地,对占而不养坚决纠正。

    本通知下发后,《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办理养殖业使用林地审批问题的复函》(川林资函〔2019〕108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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