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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经广东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意见》自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设施农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水田等优质耕地。其中,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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