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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工作通知

 索 引 号: 07B130410201100509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医[2011]40号  生成日期: 2011年07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13日  生效日期: 2011年07月13日
 内容概述: 农业部拨付了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经费。为确保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就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下发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编办《关于印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要求,切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职责,近期,我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了《农业部关于拨付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经费的通知》(农财发[2011]79号)。为确保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相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以下简称试纸条)的招标采购,及时发放到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试纸条应当选择我部备案产品,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样品,由省级兽药监察机构进行产品性能比对试验,择优选用。

  (二)对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样品,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送样单位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检测范围

  (一)快速检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场,科学确定采样点,采样点要覆盖每一个县(区、市),采样检测量原则上不低于定点生猪年屠宰量的千分之一。

  (二)确证检测。经快速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全部进行确证检测。

  (三)确证检测经费和采样费如有节余,可适当提高快速检测抽检数量。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

  四、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一)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

  (二)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附表1)执行。

  五、其它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工作,对检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三)各地要在8月30日和11月20日前将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附表2)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汇总分析,并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部兽医局检疫监督处吴文开010-59192834

  传真:010-59191855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2.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邢嘉琪010-62103546

  传真:010-62103546电子邮箱:xingjiaqi@ivdc.gov.cn

  附表:1.“瘦肉精”确证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2.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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