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集团回应扇贝大面积绝收事件之不存在过度采捕及隐瞒实情
深圳证券交易所询问:媒体报道称“扇贝大面积绝收的第三个原因是:2016年和2015年,一直过度采捕,扇贝断代,到了2017年年底,已经没有多少扇贝可以收获”。请结合虾夷扇贝生产周期,说明公司各海域近五年的历年播苗时间、采捕时间及其对应关系,是否存在过度采捕的情形,如是,请说明采捕的具体情况与对公司的影响;如否,请提出充分的客观依据。
獐子岛集团回复:不存在以上所述情形。具体如下:
公司每年对底播虾夷扇贝的采捕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每年编制预算和质量目标时,根据上一年度虾夷扇贝秋季存量抽测结果和市场需求预测等因素,制定新一年的采捕计划,同时根据底播海域和新海域的确权审批情况确定新一年度的底播计划。经自查,公司历年均按照采捕计划在指定的海域组织进行播苗和采捕,不存在提前采捕行为。
底播虾夷扇贝从播苗之日起2年左右即可开始采捕(公司已在2006年9月12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底播虾夷扇贝海域实施轮播轮收的作业方式,各底播海域的增殖情况均以年份表示。2012年至2017年期间播苗及采捕海域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2012年实际底播面积为89.74万亩,其中,2015年、2016年合计采捕2012年底播贝59.99万亩,剩余面积系在2014年度采捕及核销。
2012年-2017年,公司虾夷扇贝实际底播面积分别为89.74万亩、73.93万亩、50.33万亩、61.50万亩、61.40万亩、41.30万亩;公司虾夷扇贝实际采捕面积分别为81.56万亩、73.91万亩、92.20万亩、57.74万亩、55.78万亩、60.97万亩;2017年核销底播面积107.16万亩,减值24.30万亩。
2015年采捕2012年和2013年底播的苗,共57.74万亩;2016年采捕2012年、2013年、2014年底播的苗,共55.78万亩;2017年采捕是2013年、2014年、2015年底播的苗,共60.97万亩。2016年、2017年播的苗种尚处于生长阶段,未到采捕时间。公司历年均按照采捕计划在指定的海域组织进行播苗和采捕,不存在提前采捕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询问:媒体报道称你公司“11月份就发现接近90%死亡”、“11月份发现扇贝死亡之后,公司还曾给各级管理人员开会,要求大家不要向外泄漏”。请说明以下问题:
(1)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采捕扇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海域名称、底播年度、平均壳高、数量、平均重量、平均亩产等,并请对比历史采捕数据说明上述采捕情况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如是,请说明未予及时核查并披露的原因;如否,请提出充分的客观依据。
獐子岛集团回复: 2017年11月采捕576.02吨,2017年12月采捕了541.64吨,2018年1月采捕了611.8吨。对比历史采捕数据,具体分析如下:
近三年11月、12月、1月采捕扇贝的具体情况对比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见,2017年11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采捕扇贝的具体情况与历史同期相比,扇贝的规格、单重等无明显变化。但受扇贝消瘦等因素影响导致亩产较低;受扇贝消瘦导致的订单减少等因素影响,公司根据订单采捕的扇贝数量减少。
2017年11月公司根据订单共计捕捞底播虾夷扇贝576.02吨,其中:捕捞的2014年底播的虾夷扇贝的平均亩产为26公斤,占当年秋季存量抽测调查时的30公斤/亩的87%;捕捞的2015年底播的虾夷扇贝的平均亩产为29公斤,占当年秋季存量抽测调查时的34公斤/亩的85%。2017年12月公司共计捕捞底播虾夷扇贝54万公斤,其中:捕捞的2014年底播的虾夷扇贝的平均亩产为23公斤,占当年秋季存量抽测调查时的30公斤/亩的77%;捕捞的2015年底播的虾夷扇贝的平均亩产为23公斤,占当年秋季存量抽测调查时的34公斤/亩的68%。2017年1-12月捕捞的底播虾夷扇贝平均亩产为27公斤。根据2017年11月、12月的亩产数据判断,不构成明显减值或核销,故未披露。
(2)媒体所述你公司于2017年11月份就发现存货异常情况并要求员工不得向外泄漏的情况是否属实,你公司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并请你公司自查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獐子岛集团回复: 1、不存在以上所述情形。具体如下: 公司制定了《海洋生物技术研发部单位职能、架构及人员职责》,要求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中心负责海洋环境相关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措施制订,每月定期进行海域环境监测。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按照公司制定的《外来文件管理规定》收集了国家相关规范,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样品采集与管理、数据记录与处理、检测及结果评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工作,依据《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4-2007,GB17378.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及《海水增养殖区监测技术规程》(国家海洋局,2002)开展。
在上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虽然监测到相关指标的异常情况,但在2017年9-10月开展的秋季存量抽测中,并未发现存货异常。基于历史经验、抽测结果以及生产经营数据,且在10-12月期间,饵料、水温等部分环境指标有所改善,因此在年终盘点发现底播虾夷扇贝存货异常前,未发现底播虾夷扇贝存货异常需要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情况,不存在“2017年11月份就发现存货异常情况并要求员工不得向外泄漏的情况”。
2、经自查,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未有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在年终盘点前,公司未发现底播虾夷扇贝存货异常需要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情况。2018年1月18日起,公司按《底播虾夷扇贝存货管理规定》,与海洋专家、年审机构启动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工作,1月18日-20日盘点情况基本正常,1月21日-26日受天气影响未能出海盘点,1月27日盘点开始发现异常情况。综合累计盘点数据信息发现出现大规模异常后,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于1月29日夜间会同各方就盘点异常情况及后续盘点工作安排召开紧急电话会议,于1月30日向深交所申请停牌,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自2018年1月31日起,公司就相关事项规范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发布了《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8-03)、《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次《关于重要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8-06、2018-07、2018-09)、《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18-1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18-12、2018-17)、《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关于公司及高管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18-16)、《公告》(公告编号:2018-19)等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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