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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花式”拆迁与案例分析

  1、有以违法建设名义进行拆迁的。这是拆迁方采取的惯常手段。

  案例:李先生系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农民,在本村利用自己的三亩责任田经营一养鸡场2012年地方招商引资在该区域地块进行项目建设,一食蒲岌进驻该村开始了大规模施工,李先生的养鸡场也被列入拆迁范围。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李先生与拆迁诽洵商多次未果。此后县国土局忽然对李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心书,以其养鸡场建设未经审批为由“责令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重土地原貌”。

  分析:以违建进行施压,你约摸迫于压力无奈接受较低补偿,亦或你不采取维权措施,厂房约摸就会被强制拆迁,拿不到分文赔偿。但是,以违建进行拆迁,针对养殖场却不一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允许证”。因此,在养殖场的场合,违建的认定具有自己的特别性,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研究。被拆迁人切忌因一纸限期拆除违建的通知而乱了阵脚。

  2、有以环境保护名义进行拆迁的。

  环保拆迁看如大公无私、一身正气,在实际生存中实际上也常被用于降低拆迁成本。关于环保拆迁,养殖场主首先要知道,自己的企业是否有必要办理诸如环评在内的环保手续;若有必要而自己又未办理,是否有补正的约摸;即使无法补正,是否就一定导致强制拆除而得不到补偿。这些都是法律上值得研究的地方。

  简言之,环保拆迁≠无补偿。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辟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以环保为“尚方宝剑”肆意拆除养殖场,实际上是违抗相关法律精神的。

  3、有以非法占地为名进行拆迁的。

  案例:赵女士系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农民,2005年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5亩经营了一个养猪场。2012年赵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划入拆迁范围。对于拆迁方80万拆迁补偿款、不能另行安置的补偿条件,赵女士一家没有接受。2013年初,县国土局等绿澍向赵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认定赵女士非法占地。

  分析:本案实际上反映出的拆迁思路,即“软的不行来硬的”。试想,要是赵女士的养殖场的确存在违法之处并需要强制拆除,拆迁方起初又怎么会与其商谈补偿事项?而且就违法用地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换言之,与违建场合相关联,养殖场并不一定非要在建设用地上设立,也可以设立在符合条件的农用地上。将农用地上的养殖场一律认定为非法占地,不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职能部门会从哪些角度给企业主施加压力,进而来达到关停、禁养、拆违的目的。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实务经验总结得出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不动产的合法性。

  (1)土地的角度。首先,从被拆迁土地的使用、土地的性质、土地的权属等方面,判断土地是不是合法的状态。

  (2)房屋的角度。企业房屋的用途,使用年限,是否取得了相关的建设工程允许或者房产手续,房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等等。

  以上因素都足以撼动企业主所依赖的土地和房屋作为不动产可进行持续生产经营的心思。

  第二,企业环保的不达标。

  拆迁方可以直接从环保作为切入点。例如,企业没有环评备案,亦或环保设施和实地排污不合格。结合这些角度,对方可以直接关停企业,造成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后果。

  第三个,企业的相应合法手续的取得破绽。

  例如工商允许未进行延期注册,税务存在偷税漏税现象,消防设施预案不达标等等。以上这些也足以对企业主形成硕大的心理冲击。

  总之,面对“花式”拆迁名义,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运用事实和法律,戳穿拆迁方的面具。固然,作为普通百姓,对于政策法规的运用,我们约摸不如政府那样熟练。在此方面,拆迁维权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帮助,不失为维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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