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政府14日发布《如东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复垦无意义、取排水要求过高?
笔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受“专项整治”影响最大的是省道221线以南的对虾养殖区域,养殖比例大概占了全县的5%-10%。文件中要求对虾养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地下水养殖严禁使用卤水和含盐量超2‰的地下水,达到取水标准的养殖户,需要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而排放水的排放标准,要求废水中主要污染物CODcr、SS、氨氮、TP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氯化物、全盐量排放标准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标准,比如说CODcr含量小于等于100mg/l,非盐碱土地区含盐量小于等于1000mg/l,盐碱土地区小于等于2000mg/l。
对于文件中的内容,受访的虾农认为:“如东的水盐度高,文件中要求严禁使用卤水和含盐量超2‰的地下水,养虾用水根本不大可能达到这么低的盐度。沿海区域对于盐度的要求或许不会太苛刻,但是内陆地区,水的盐度肯定是最主要的问题,内陆的养殖规模只会越来越小。此外,对于符合要求的养殖场还要办理证件,并收取水资源费,养殖成本也将大大提高。而最令人头疼的就是废水处理要达到一级标准,水处理设备价格昂贵,虾农普遍只养殖几十个棚,面积小,安装的成本难以接受,设备管理技术也是一个问题。这两天,每个微信群里面都发了文件,年底将对这些不达标的小棚进行拆除。但是,从总体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小棚都是不达标的。这份文件对于221线以南‘一刀切’的方式,我们无法接受。”也有养殖户表示,这份文件针对虾农,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化工厂的污染是最大的,化工厂不整治,却把小棚养殖作为主要整治对象,要把小棚复垦。复垦之后的土地用来种棉花,种水稻,这些农作物是赚不了钱的。并且,许多养殖户是贷款养虾的,有的养了几年也没有赚钱。如果真的按照这份文件执行,养殖户真的要血本无归了。”
提前进行尾水处理才能一劳永逸
针对虾农们的质疑,笔者也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对于这份文件,如东县某饲料厂管理人员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221线以南的区域,养殖面积占了全县的5%-10%。如东的养殖用水盐度都比较高,盐度要求要达到千分之一才可排放,一般的养殖户没办法达到这个标准。进行污水处理或者打造循环水,技术不成熟和成本都是比较大的问题,养殖户不一定能够接受。如东最大的污染源不是养虾,现在要对对虾养殖进行限制是不合理的。”
如东县某水产专家则表示:“从这份文件的内容上看,专项整治对221线以南的区域,冲击力是最大的,跟养虾人的利益也是相冲突的。文件当中的内容,不是不让养殖,而是必须要达到抽取和排放标准,希望以此来规范养殖业。小棚养殖模式的尾水处理问题本来就是存在的,而之前对这方面没有重视,现在把这件事提上了日程,是符合全方面考虑的。文件当中,关键的是盐度的问题,也就是抽水和排水问题。现在全国性的政策都是保护农田,担心土地盐碱化。养殖用水抽的是地下盐度比较高的水,排放水的高盐度以及残留物质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农用地灌溉以及土地的盐碱度,不进行尾水处理或者配备循环水,小棚养殖将来就是一条死胡同。这几年有的养殖户养殖效益不高,将养殖的部分利润投入到环保,这让养殖户难以接受。文件当中也表示,以后,也将对地下水进行收费,水的总量也有一定的配额,对虾的养殖面积只会越来越小。”
笔者语
如东作为江苏省南美白对虾小棚养殖最为集中的区域,从2008年起步以来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壮大,目前,如东南美白对虾养殖面积为13.5万亩。从这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对虾养殖得到的关注丝毫不亚于其他农产品。然而,环保力度的加强也在冲击着水产养殖。如何平衡养殖户的利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将是各界人士需要重视的问题。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进行跟踪报道。
如东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有序管理、规范建设审批行为,推进南美白对虾养殖业向产业化、园区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南美白对虾生态养殖、健康发展和农村耕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渔业的意见》(东办发[2013]3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南美白对虾规范管理的意见》(东政办发[2014]2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我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整治基本原则
(一)强化耕地保护。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南美白对虾养殖,养殖区应在非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劣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地类、未利用地地类中布局。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垦专项规划等避让后备耕地资源范围。
(二)规范取排水行为。
1、取用地下水从事水产养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使用卤水和含盐量超2‰的地下水(非旱作区含盐量不得超1‰的地下水)从事水产养殖。从事南美白对虾等养殖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在保证取排水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损害的前提下,经当地镇(区、街道)同意后,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2、尾水排放标准。南美白对虾等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养殖废水,废水中主要主要污染物CODcr、SS、氨氮、TP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氯化物、全盐量排放标准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标准,具体数值见下表。
二、整治具体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等要求,合理设置养殖规划区域,符合条件的必须依法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二)规范用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户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复耕。
(三)实施达标排放。所有养殖业主必须通过整治确保按标准要求排放,否则一律关停息养。南美白对虾养殖业主在2017年底前全部实施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严格用电管理。对符合用地、环评等手续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可办理用电开户手续;对私拉乱接等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五)补办相关手续。对符合土地规划并达到整治要求继续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的业主,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有养殖业主需向当地政府提交用地申请,经当地政府进行规划、用地审查审核同意,到行政审批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政审批局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海洋与渔业部门根据全县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办理养殖使用证,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开户手续。如需要抽取地下水,应向水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相关手续。审批权已下放的镇(区)按相应程序办理。
三、整治时间部署
(一)调查摸底(2017年8月底前)。各镇(区、街道)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情况统一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实行“一户一档”,全面登记南美白对虾养殖业主的详细信息,制定养殖位置图和现状图,形成镇(区、街道)具体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2017年9月底前)。各镇(区、街道)组织人员登门入户下发《致广大南美白对虾养殖户的一封信》,开展相关政策及法规宣传。县相关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全面参与、合力整治的浓烈氛围。
(三)全面整治(2017年12月底前)。各镇(区、街道)要按照整治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南美白对虾养殖行为。县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各地开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检查验收(2018年2月底前)。各镇(区、街道)对整治规范情况组织初验后,向县整治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整治办组织对各镇(区、街道)整治规范情况进行验收。
四、整治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建立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镇(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重点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强化舆论引导。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全县上下充分认识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全民保护耕地和环保的意识。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对造成破坏耕地和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加大公开曝光和查处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养殖户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效。
(三)强化属地责任。各镇(区、街道)为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统筹南美白对虾产业健康发展、环境保护、规范用地等方面协调发展,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推进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化解规范养殖专项整治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
(四)强化部门联动。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县两办负责相关办组工作开展统筹协调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地下水的取水审批和违规抽取地下水的查处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尾水达标排放的监督监测和超标排放的查处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用电审批和私拉乱接等违法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司法局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发改(经信)委、农办、农委、行政审批局、信访局、文广传媒中心、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制办、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强化联动,全力支持配合镇(区、街道)做好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工作。
(五)强化督查问责。加强对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过程控制,及时跟踪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严格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加大对未按序时完成整治任务单位的交办、督办力度;严肃执纪问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照党内各项《准则》《条例》和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作风效能建设,对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
五、本实施方案中未尽事宜由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会商解释。
附件1 如东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沈峻峰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中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杨小军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立忠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蒋树建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曹雁卉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徐鸿斌县人大副主任;程军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徐东俊县政府副县长;徐炜县政府副县长;桑圣权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张光平县政府办主任;金祾县委督查室副主任;朱小建县政府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肖斌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戴新国县纪委常委;丁越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陈建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互联网新闻中心主任;杨涟冬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顾锐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缪雪明县国土局局长;张必如县环保局局长;周载群县水务局局长;周建勇县供电公司总经理;王金泉县发改委(经信委)主任;曹光前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张玉华县农委主任;袁欣荣县行政审批局局长;成晓祥县信访局局长;许亚军县司法局局长;周志勇县文广传媒中心(集团)主任(董事长);高耀华县法院副院长;陆刚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希红县公安局副局长;蔡正建县法制办副主任;蔡向阳栟茶镇镇长;於锋丰利镇镇长;杨雪松马塘镇镇长;沈秀梅曹埠镇镇长;徐敏岔河镇镇长;沈瑜新新店镇镇长;秦刚双甸镇镇长;徐鹏飞河口镇镇长;殷海燕袁庄镇镇长;张炯如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中街道办事处、掘港街道办事处)主任;方永逸如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苴镇街道办事处主任;汤杰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长沙镇镇长;范于松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洋口镇镇长;胡俊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主任、大豫镇镇长;新华南通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棉花原种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三组:
1、办公室:负责制定专项整治细则,组织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工作督查、考核、验收评比;负责研究专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普法宣传工作。
主任:顾锐(海洋)、金陵(县委办)
副主任:戴新国(作风办)、蔡正建(法制办)、王毅敏(环保)、徐彬(国土)、邵亚洲(水务)、吴金明(供电)、陈晓华(司法)、缪贵(海洋)
成员:顾爱军(海洋)、秦阳(环保)、朱卫东(国土)、宋彩军(水务)、余永华(供电)
2、宣传引导工作组:负责全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组长:陈建宗(宣传部)
成员:白银东(文广传媒中心)、陈晓云(信息中心)、易向东(互联网中心)、王超(海洋局)
3、综合执法工作组: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基本农田、严重污染环境、违规取水和违法违规用电等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反响强烈且拒不执行整治义务的养殖场(户),移送公安或申请法院执行。
组长:顾锐(海洋局)、朱小建(县政府办)
成员:徐彬(国土局)、穆雨兵(环保局)、邵亚洲(水务局)、徐建华(经信委)、吴金明(供电局)、缪贵(海洋局)、刘骏(法院)、吴晓明(公安局)
4、信访稳定工作组:对整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信访问题密切关注,及时化解。
组长:成晓祥(信访局)
成员:徐希红(公安局)、邱宗鹏(政法委)、陆顺国(信访局)、季海泉(县农办)、顾爱军(海洋局)
附件2 相关法律法规 一、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未经环保审批、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标排放废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私设暗管等通过非法定排口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适用新环保法的配套办法。
三、取排水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供电用电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渔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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