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牧通人才网APP

轻轻松松找工作

立即打开
行业新闻
首页>行业新闻>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

  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检疫属于行政许可的执法性质,设立了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这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走向法制、走向服务的一个重要象征,既十分必要,又有其深远的意义。无论是动物或是动物产品,只有货主才能够决定出售、引进或运输的时间,才知道什么时候需要检疫。只有货主主动申报,检疫人员才能有效实施检疫,确保检疫质量和密度,既有助于动物卫生监督行业形象的树立,又能体现动
检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虽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设立了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但太过于笼统,导致过去的动物检疫工作中,动物检疫没有申报,即使有申报,也流于形式,多数动物检疫人员把动物检疫等同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时常上演追车拦车堵车等“猫捉老鼠”游戏,强行检疫行为普遍发生,导致动物检疫工作局面异常被动,货主拒绝甚至恐惧检疫。而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6号令)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行了量化、细化,犹如给我们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注射了1支强心剂,垫铺了前进轨道。

  对此,黄岛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结合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实施,自2010年3月1日起,就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在薛家岛、长江路2个办事处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后,2010年12月20日起在全区6个办事处进行了全面推行实施,笔者现将1年来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做简要的分析,提出了建议。

  黄岛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现有干部职工28人,管辖全区6个办事处的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管理等畜牧兽医工作,下设长江路、辛安、红石崖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3个报检点,50名协检员,有禽养殖场231家,动物产品经营业户138户,其中在区内屠宰经营业户28家。

  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措施

  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对全区369家养殖场(户)、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业户发放了《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告知书》,告知其动物检疫申报时间、方式、地点,明确在我区直接分销和贮藏分销的要求。

  明确要求对进入黄岛区的外来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携带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完整的检疫标志且证物相符。对在黄岛区屠宰、交易的动物及产品必须提前申报检疫。

  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业务执法办公室,加大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惩动物卫生违法行为。2010年全年共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10起,罚款8900元。

  开通了24h报检电话,给每名动物检疫员印制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记录本,对每次实施的检疫行为做好详细记录,一旦出现问题,可及时将动物检疫信息追朔到源头

  动物检疫申报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货主按规定时间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官方兽医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因我区未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区内屠宰的28家畜禽屠宰户过于分散,检疫申报的屠宰时间不统一,且屠宰时间大多在每日凌晨,加上检疫人员数量的限制,每天要在屠宰业户之间来回奔波,忙顾彼此,检疫工作十分被动。

  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批发商在进来一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直接分销其中的一部分,并在分销前申请了换证,而剩余的动物产品需贮藏后继续分销,但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批发商对入库后的合格动物产品继续分销需重新申报检疫,并交纳检疫费不能接受。他们认为,他们的动物产品在到达后,直接分销前已向你们检疫部门申请了换证,你们检疫人员也来检查了,检疫证明、标志都有,证物也相符,而且也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为什么一入库就要重新申报检疫。这给我们的重新检疫及检疫收费带来了难题。

  建议和对策

  (1)尽快立法并建立畜禽屠宰厂,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以便于科学检疫、保护环境、方便流通。(2)修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贮藏后继续分销需重新申报检疫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查看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方面,对新进的、不是一个批次的动物产品发现没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实施行政处罚。(房 明  刘洪成  薛 强)

上一篇: 胭脂红掺进粉末 造出30余种兽药

下一篇: "乾元浩杯"兽药竞赛活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2017 牧通人才网   |   赣ICP备08000932号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