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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郴州市制定出台《郴州市动物疫病疫源追溯究责制度》(试行)(下简称《制度》),对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情,经溯源涉及到的相关单位、人员如有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造成动物疫病人间感染、传播扩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通过制度化追责、常态化追责,切实落实养殖企业防疫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员的监管责任,着力扭转动物疫病疫源监管难、防控难的工作局面,改变过去没有追责处理或追责不力而导致陷入反复捕杀“怪圈”现象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此《制度》规定动物疫病疫源追溯究责的对象,包括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情发生时的防疫主体及人员(养殖场场主;动物诊疗机构人员;无害化处理机构人员;动物屠宰、经营、运输或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业主)和监管单位及人员(防疫人员;检疫人员;监督管理人员等)。
《制度》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造成动物疫病人间感染、传播扩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防疫主体、监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制免疫不落实或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非法引种、调运动物或动物产品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随意丢弃病死动物或无害化处理不到位的;监管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到位的;应急处置不及时、不彻底的;法律法规规定需究责的其他情形。
责任追究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已经发生的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不重视、不纠正、不采取措施,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责任追究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配合应急处置,降低损失的;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制度》规定,对应该追责的单位和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成立调查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由本单位内部处理或移交地方行政效能监察机构给予处分。受到究责的监管单位及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究责的养殖企业或个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养殖业奖补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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