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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从七个方面加强草原监理工作

  一是扎实做好草原承包完善工作。
  第一,完善牧区草原承包工作。根据青海省冬春草场和夏秋草场的承包现状,指导各地重点解决草原承包未到户、合同不完善、档案资料不齐全、延长承包期限等问题。对于牧区未承包的草原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放牧习惯和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证、公平的原则,严格划分草原等级,以现有的人口、牲畜基数为依据,将草原折为标准亩后,一次性承包到户;对联户承包的草原,充分尊重农牧民原有放牧习惯,根据全民意愿进行划分草原,并承包到户;对于已承包的草原,着力解决合同不完善、档案资料不齐全、延长承包期限等问题,确保牧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第二,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核、换、补发工作。对已承包草原的牧户未向农(牧)户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法进行补发;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毁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对承包草原进行调整的重新签订合同后,换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对因依法征收、征用牧民承包的草原,使牧户承包草原面积发生变化与已发放的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不符的,可按实际面积据实变更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第三,加快农区草山草坡承包工作进程。在充分借鉴互助县农区草山草坡承包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农区的草山草坡的承包,结合农区实际,因地制宜,以保护农区草地生态环境为重点,以提高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山草坡的积极性为前提,以户、联户、村管委员会等形式落实草山承包经营权。第四,开展草原承包规范化工作。在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同时,指导各地在试点先行的基础上,开展草原承包规范化工作,着力解决草原承包后遗留的一系列问题,查漏补缺,严防出现新的矛盾纠纷,赋予农牧民更加长久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第五,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探索建立草场流转储备制度同时。指导督促各地对目前已形成稳定流转关系但未签订流转合同的,督促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对已签订合同的,组织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审查、备案,规范签订合同,确保草原依法有序流转。加强监管,确保流转的草场用途不变,保障草场良性发展。第六,建立草原承包纠纷调解机制。积极开展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不断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建立和完善解决纠纷的机制。同时建立草原承包完善纠纷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农村牧区草原承包完善纠纷、信访及处理情况。对农牧民反映草原承包完善纠纷的来信来访及强烈的草原承包完善纠纷,及时调处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是建立完善的草原生产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一,在整合各类草原监测数据,认真分析研究“十一五”期间草原生产力监测结果的基础上,发布各地理论载畜量。第二,围绕国家实施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考核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大幅增设监测样地,力争覆盖到村社,为全面开展草畜平衡及禁牧制度储备科学依据。第三,认真开展监测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强化结果会商,确保监测报告的科学性、数据的准确性,使其更好的应用于草原建设、管理和保护之中。第四,建立健全州、县、乡、村及牧户草原生产力监测结果档案,开发应用软件,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第五,整合技术力量。积极主动的加大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气象等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与帮助,为草原监测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并整合应用相关数据资料,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

  三是认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第一,加快基本草原划定步伐。严格按照《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意见》、《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将省内重要牧场、割草地、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草种基地、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对调节气候、涵养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规定的禁牧与草畜平衡区草原等划定的基本草原范围。并将划定的基本草原按登记表内容统一进行登记,并按编图要求县级全部转绘在1∶10万,乡级全部转绘到1∶5万地形图上。划定完成后通过县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第二,建立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草原审核审批制度、管理制度等,将其纳入更加严格的管理范筹。

  四是加大草原执法力度。
  第一,认真做好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年活动。在制定方案、制定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借助新闻媒体、各地举办的花儿会、赛马会等各种节会,利用宣传画、宣传册、标语等多种介质,深入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学校、乡镇村社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开展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并将国家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的纳入宣传内容,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氛围。第二,积极主动的联合公、检、法、司及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乱采滥挖以及房屋乱搭、道路乱开、旅游景点乱建等破坏草原和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该停业的停业、该整顿的整顿、该处罚的处罚。第三,加强交叉执法工作。各级草原执法机构结合工作重点,组织人员开展州州间、县县间交叉执法检查活动,既达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目的,又要减少在草原的利用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第四,切实加强对草畜平衡区、休牧禁牧区的监管,确保核减牲畜不反弹,巩固提高草原生态的保护、建设成果。第五,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严格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和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使用草原;修路、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勘探、钻井、旅游等临时使用草原;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在草原为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等使用草原的,依法办理草原使用和临时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许可证,把好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的第一道关口,并依据青海省已出台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强化草原征占用管理工作,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步伐。第六,继续做好草原法律法规完善工作。积极主动加大与省法制办协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出台《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青海省草原野生植物名录》、《青海省草畜平衡和禁牧管理办法》等,为依法治草工作提供更为充分法律依据。
  
  五是加强草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
  第一,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探索建立虫草市场管理制度,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第二,完成草原资源重点保护名录软件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并请有关专家对保护名录筛选情况进行评价。第三,严把虫草出口许可审验关。第四,严格采集计划制度,确保草原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六是继续加强草原防火工作。
  第一,依据国家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完善各级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第二,着力加强草原防火应急队伍建设。第三,完善草原防火预警预测体系建设,开展草原防火应急演练。第四,加大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力度。第五,完成已建和在建草原防火项目的检查、督促和验收。

  七是加强草原监理队伍建设。
  第一,加强对州、县、乡草原执法人员、草原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今年重点培养州、县两级师资队伍,使他们更好发挥好掊训指导作用。第二,按照分级负责、分片培训原则,加强对组建的草原管护员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适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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