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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新疆全区拟禁牧1.87亿亩,把生存环境恶劣、草原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地和风沙源地以及重要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类自然保护区划定为禁牧区域,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新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及定居兴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获悉的。会议对《新疆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送审稿)进行审议,要求有关厅局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全力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推进草原生态生态奖励补偿机制早日在新疆实施。
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134亿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草原禁牧实行补助,对草畜平衡实行奖励,对牧区牧草良种和牲畜品种改良等实行生产补贴。按国家核定的基数,新疆有1.5亿亩草原可享受禁牧补助,5.4亿亩草原可享受草畜平衡补助,每年可获得补助资金约20亿元左右。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和畜牧厅制定的《新疆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送审稿)中提出,新疆拟禁牧1.87亿亩,把生存环境恶劣、草原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地和风沙源地以及重要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类自然保护区划定为禁牧区域,如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等辖区内所有草场均被纳入禁牧范围。乌鲁木齐县天山大峡谷保护区、阜康市天池保护区、巴里坤县白石头草原、新源县那拉提草原、昭苏草原、裕民县塔斯提草原、沙湾县鹿角湾草原、和静县巴音布鲁克草原、布尔津县喀纳斯草原、博州赛里木湖草原拟都纳入禁牧范围内,以打造世界著名的草原景观,推动牧民转产发展旅游业。
除了禁牧区外,新疆其它所有草原((5.0262亿亩))均实行草畜平衡管理,采取“整体推进、分年达标”的原则,分3年完成牲畜转移安置计划,达到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由草原使用者享受。自治区提出,禁牧补助资金发放实行“上封底、下保底”的基本原则,由各地州市按照本地实际情况自行测算,确定。各地州市根据禁牧面积、涉及牧户数量、禁牧补贴资金数额以及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保持资金的动态平衡,以补助资金总额不超发,不剩余为前提,在充分征求牧民意见、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上,制定上封顶、下保底标准,报经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据了解,根据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新疆草原资源调查,新疆天然草原可利用面积7.2亿亩,其中兵团3000万亩,地方6.9亿亩。新疆天然草原最基本的利用方式是四季转场,按照不同季节轮换利用,形成以春秋牧场、夏牧场、冬牧场为主的季节放牧场。长期以来,由于在牧区草原生产利用中存在超载过牧、樵采、挖药、开矿等行为使草地屡遭破坏,草地生产力退化,草场载畜量下降。目前,新疆夏牧场理论载畜量为3390.43万羊单位,实际放养牲畜数量为4270.89万羊单位,超载率25.97%;春秋牧场理论载畜量为1742.13万羊单位,实际放养牲畜数量为2718.87万羊单位,超载率56.07%。而冬牧场因为超载过牧,30%的冬草场已不能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