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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社保】办居住证前的四金怎么交?

【问题】

    试用期满后跟公司签录用合同(合同从2009/10月起记)。过后公司为我办理上海居住证。可到今年三月才拿到居住证。公司以此为由,说四金只能从四月开始交。跟我又重新签了份合约(从2010/4月起记)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我能拿回过去半年的四金补偿吗?

【答复】

    公司的说法虽然不能算对,但是确实有自己的苦衷在里面。

    外来人员到上海工作,从合法的途径上来说一般只有三条路可走:

    1、通过人事局办理人才引进;

    2、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3、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上海的社会保险部门针对这三种途径分别适用了两种社会保险模式。人才引进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是与上海市户籍一样的待遇,即缴纳社会保险。有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员工则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政府部门看来,如果没有通过上面三个途径的话,一般就是在上海非法打工了(应届毕业生批蓝表的除外)。通俗地说就是处于一种地下偷偷做的情形。所以如果三样条件都不具备的话,怎么可能在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呢!

    因此,你也不要过于计较这半年的社会保险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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