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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人2008年和总公司签的合同到今年年底,但09年8月总公司调我去下属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又和我签了一份合同,到今年2月,如子公司不和我续签合同,我可否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年底。
【答复】
从该员工的陈述来看,我们可以理解为,他在2008年和总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到今年年底。但是中途,该员工下调子公司后,又和子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今年二月份,比原来的那份和总公司签的合同提前到期。那么这份在前到期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还能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之前那份在后到期的劳动合同吗?也就是说,和子公司签了在前到期的那份劳动合同后,和总公司签的那份在后到期的劳动合同还有没有效呢?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应该说,这两份劳动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一旦该员工和子公司签了在前到期的那份劳动合同,即意味着他和总公司在前签订在后到期的那份劳动合同已经当然失效了。也就是说他现在只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在签订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时候终止了。
在实践中,员工与总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又与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还会碰到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说工龄,员工在总公司发生的工龄,要么从总公司直接转入到子公司,要么由总公司就已发生的工龄进行经济补偿。
还有一些员工因为工作需要从总公司到子公司去工作,劳动关系仍然保留在总公司,那么如果他发现在子公司的工作环境不理想等,有权利要求回到总公司,并且合同期限是按照他和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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