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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薪酬】公司拖欠工资辞职可以不付违约金吗

【问题】

    我与公司在今年2月份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每月18号发工资;违约金RMB5000元;保守公司客户各员工资料及生产工艺等秘密。但公司基本每个月都拖工资。此外,去年的10月份在一次员工会议上,公司领导宣读了一份决定:每月扣20%的工资至年底再发。去年11月及12月份被扣的工资年底发了,今年我们曾向公司要可以证明每月扣20%工资的工资条,但公司不同意。如我现在因拖工资和扣工资为由辞职,我还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吗?是不是还要交违约金?被扣除的20%的工资是不是因没证据而没戏呢?

【答复】

    首先,关于该员工欲以拖欠工资和扣工资为由而辞职的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劳动者的陈述,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18日发工资,但是事实上每个月都拖发,如果拖发严重,比如拖发多日,或者经常性拖发,那么已经违背了劳动合同,要是他能举证证明这一点,比如工资单、银行卡等,就可以以此为理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提前30日通知公司。

    至于扣发工资,公司作了这样一个决定,员工当初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公司去年就采取了这样一种工资发放形式员工也接受了,就可以视为员工是认可了这样一种工资发放形式,虽然员工向公司提出要证明每月扣20%工资的工资条而公司没有提供有不妥之处,但是员工要以这个为理由不提前三十天辞职可能不太妥当。

    违约金的问题不用发愁,虽然当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5000违约金,不过只要在合同期内该员工没有因为接受过任何特殊待遇而设立服务期,也没有违反竞业协议,那么这笔违约金可以不予支付。

    另外被扣除的20%的工资可以向公司提出要会应得的部分,如果协商不成申请仲裁的话,仍可以尽量举证来证明公司的这项发放工资的形式,比如人证,或者尽量能得到公司宣布的这份决定的书面稿,或者当时的员工会议记录等。总之还是有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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