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交通费等在个人所得税中的缴费规定
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以下是几个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
差旅费
应缴: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不缴:如果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通讯补贴
应缴:如果所在地未规定免税标准的,单位发放此项补贴,应计征个税。
不缴:如果所在地规定了免税标准的,标准之内不计征个税。
个人福利
应缴: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
不缴: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误餐费
应缴: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不缴: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不征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
应缴:按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征个税。
独生子女费
不缴: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所说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规定数额标准之内的补贴。
安家费
不缴: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
应缴: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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