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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松松找工作
【困惑】
有一员工,月薪为8000元,劳动合同签订时写明的也是8000元/月,但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保,且该员工领工资的形式是一半打卡一半现金领取,无工资条。
公司对他没有明确的考核,光是领导口头跟他说:“你这个月工作未完成,工资发4000元,剩下的,按季度算,如果那时候做得好,再补发。”
如果你是他,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复】
首先,面对一家不给缴纳社保的公司,是最好的经济补偿金的来源。从以往历史看,一般员工自己辞职是没有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通过指明未缴纳社保的方式辞职,阿克可以做到辞职也能拿补偿。
当然,离职后,社保也不能算了。直接去劳动监察投诉,说这家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要求监察去调查处罚——当然注意在去监察时最好提供劳动合同,以免公司耍赖说你不是他们员工。工作期间的社保一个月都不能少,全部补上,如果当地有滞纳金规定,公司还要缴纳滞纳金!而且监察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当领导对你说,你原来8000元月工资改为每月发4000元,剩余的4000元留到季度末考核再决定是否发。你要会直接反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没有跟我协商一致,怎么能擅自改变明文约定的工资金额。当然,同时阿克心里也很警醒,如果就这样忍气吞声太久,仲裁法院会认为,双方已经用事实默认了对薪资的调整。阿克必然要用行动“跳反”,在发放了两个月4000元后,直接去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无故克扣工资,要求将少发的部分给补上。
同时,你也要对公司防一手,因为你过去的工资全部是通过一半打卡,一半领现金的方式处理。现金部分的领取证据就会在公司手上。如果公司主张合同签订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约定,并一直履行,所以工资就只有4000元。对于这样的辩解,你应该直接增加诉请,要求补发入职以来的欠发工资,逼迫公司把签收证据拿出来。
当然,很多人可能不想得罪老板,认为不能为此丢了工作。但是我觉得,把8000元的工资擅自改成4000元,实在不是一般可以忍受的改变。如果忍气吞声,难免助长违法公司的气焰,此后会变本加厉。作为拿8000元工资的劳动者,层次也不是很低,应该要勇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