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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规】三八妇女节应该放假吗?

    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日该不该给女职工放假?不少人开始寻找这样的信息。

    其实,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的规定,妇女节属于法定节日。在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如果是工作日的,则对妇女放假半天,可见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大家都知道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共10天是法定节假日,节日和节假日虽仅一字之差,可是妇女节和我们国家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却有很大的区别。法定节假日是国家强制员工休息的日子,如果没有特殊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休假,否则就要给员工三倍的加班费,不能已补休代替。法定节日,通常没有强制休假的规定,即使国务院指出在妇女节女职工可以放假半天。

    为什么这样说呢?劳动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答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这个文件从侧面否定了三八节仍然工作员工的加班费,也没有坚持妇女节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女职工放假会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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