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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规】我的加班我作主

   办公室暗潮涌动。

    墙上的时间已指向下午6点10分,职员们纷纷加紧收拾自己的桌子,赶快溜出办公室。小王慢了一拍,刚要挪开办公桌,只听见里间一声大喊:“小王,你策划方案写完了?”

    其他同事向呆住的小王作了祈祷的手势,接着“嗖嗖”几下跑了个精光。小王清楚地知道,老板看了方案后肯定有修改意见,自己今天是不得不“主动”加班了。

    一个很平常的镜头,折射出了如今职员加班的无奈。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职员的加班与否职员少有话语权,加班之后加班费的给予与否就更不是可以讨论的内容了。近期的《新周刊》也因此喊出了“8小时工作制名存实亡”的惊人之语。

    单纯从法律上看,加班的处理不是件难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上将老板与职员的协商作为加班的先前条件,并且设置了时间上限,可谓合情合理。如果光是老板一相情愿,职员不同意加班,那可以不加班;反之,如果职员要加班,老板不同意,也不应该加班。可是当办公室中出现后者时,老板往往总是持以暧昧的态度,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而眼神中却总是闪烁着鼓励的光芒。

    由于是职员主动加班,所以没有加班费,也不计算入法定的加班时间。法律并不反对这点。

    当这次主动的职员下次不愿意再主动的时候,一些老板开始悟出了什么。职场中,职员完成工作任务是理所当然的。老板们对这句话的结论是完不成工作任务加班也是职员理所当然的,尤其是大多数工作并不容易核定工作量时。于是原本热爱企业的职员们被强迫去更热爱,原本尊敬老板的职员们被强迫去更尊敬。“主动”加班作为热爱和尊敬的体现成了企业的主旋律。

    弹簧被压下后总是能弹得更高,强迫的效果往往是适得其反的。“主动”加班过多只会使职员产生对于企业文化的排斥,最终导致职员无法认同企业文化,降低工作效率,引出更多的“主动”加班。老板看似省却了加班费,实质只是为自己原本应该得到的东西而浪费时间,此外还增加了不少法律风险:职员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让他们现场实地考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也可以保留一些加班的证据,如考勤卡、录音等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索取加班费;更严重的可能使企业核心员工或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即时离职。

    奉劝一些“主动”加班盛行的企业,职员的加班也让他们自己作作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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