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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县龙潭镇村民李某某成立家禽养殖农民合作社,租用了大华乡东升村废弃小学校舍养鸡,当时改建成可养蛋鸡4000羽左右的鸡舍和较合理的粪污处理等配套设施,2014年扩大养殖规模新建成可养蛋鸡10000多羽的鸡舍,但粪污处理等配套设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造成粪污四处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的水源、农田,影响了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村民到县、乡政府,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名上访反映。畜牧、环保及当地政府开展联合调查和认真论证:认定该养殖场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整改已解决不了问题,需立即关停搬迁。经过反复细致的思想工作后今年5月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关停搬迁通知书,目前该养殖场的各项设施都已搬迁完毕。
近年来我县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开展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向养殖户宣传惠农政策和《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完善制度。严格执行养殖规划,实行的禁养、限养、适养区制度;严明纪律,真督实查,在审核过程中,不准接受养殖户任何好处,不得出现“索、拿、卡、要”等现象。三是认真受理和初审。动物养殖户首先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提出申请,然后由乡镇动物防疫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初审合格的上报县畜牧部门,再由畜牧水产局会同当地防疫站进行现场勘察。 四是严把现场审查关。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对动物饲养场的布局、选址、防疫制度及隔离圈舍、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勘察,采集照片和各种现场资料。 五是推行提速办结。经复核对条件不符的,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督促其整改;条件符合的养殖场(户)与其法人签订承诺书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从受理到办结下达许可决定书整个流程必须在13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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