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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公司的禁令是否越权了?

【疑惑】

    本人到公司上班二个多月,近来在公司大门侧开了一个士多店,而公司里面有老板姐姐开的一个店。平时公司里很多人都会到本人的小店光顾,于是公司总经理在管理会议上公布了一条协议,不准公司的人到我的小店。试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复】

    公司和员工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过程之上的,公司招聘员工后,不用任何合同约定就具有对员工的管理权利,包括:

    1、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的权利;

    2、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任免企业行政人员的权利;

    3、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的权利;

    4、依法奖惩员工的权利。

    可以发现,公司的管理内容均围绕着工作事务,换句话说,公司对于员工的管理范围仅限于公司工作。

    员工去哪里消费,购买商品属于员工个人事务(代公司购买工作用品除外),不属于工作事务的范围。我国有明确的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种自主选择的权利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

    4、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5、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司通过内部管理规定的方式发布限制员工选择消费商品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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