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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养蜂业持续稳定发展,无论是蜂产品产量还是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加入WTO后,蜂产品贸易中由于兽药残留超标而遭外商拒收、退货、扣留、索赔等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我国蜂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蜂产品的国际声誉。因此,面对蜂产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国际接轨的形势,健全蜂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
1 蜂产品中的兽药残留
蜂产品主要包括蜂蜜、王浆、花粉、蜂胶、蜂王幼虫、雄蜂蛹、蜂蜡和蜂毒等,除蜂蜡和蜂毒主要用于化工和医药原料外,其他均为食品。
随着养蜂产业化的发展, 兽药使用越来越广泛,在降低蜜蜂死亡率,提高蜂产品产量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违禁兽药和超标使用抗生素及激素的情况依然存在。兽药残留已成为影响蜂产品安全的最重要因素。出口的蜂产品因兽药残留超标被拒收、扣留、退货、索赔、终止交易的事件时有发生。2002 年1 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对从中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决议,决定自2002年1月31日起暂停从中国进口用于人类消费和动物饲用的所有动物源性产品,使我国蜂产品对欧盟的出口量、出口额同比分别下降 70. 8% 和73%,减少贸易额5 亿美元。2007 年8 月日本增加了进口蜂产品13 项磺胺类检测,使我国蜂产品的出口形势更加严峻。2009 年至今,中国销往欧盟(比利时、英国、德国)的蜂蜜发生了多起因使用未经许可的红霉素、 林可霉素和检出禁止使用的硝基呋喃代谢物被退回和就地销毁事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为了应对世界各国对蜂产品的质量要求, 我国采取了严格的出口管理政策和质量控制措施。2002年 4 月农业部颁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清单》 (农业部 193 号公告), 列出包括克伦特罗、 己烯雌酚、 玉米赤酶烯酮、 氨苯砜、 氯霉素、硝基咪唑类、 硝基呋喃类等 8 类兽药, 双甲脒、 杀虫脒、 毒杀芬等 10 类杀虫剂及甲基睾丸酮、 氯丙嗪、 甲硝唑、 地美硝唑等 3 类促生长剂的禁用药物清单;2002 年 12 月农业部 235 号公告, 列出不得检出药物 9 种, 禁止使用药物 33 种(包括杀虫剂);2005 年10 月增补了沙丁胺醇、 呋喃西林(呋喃妥因)、 替硝唑、 卡巴氧、 万古霉素和盐、 酯及制剂 5 类禁用药物(农业部 560 号公告)。目前, 我国共发布了针对蜂产品的禁用和不得检出兽药 30 种, 蜂蜜卫生标准(GB/T14963 -2003)、 无公害蜂蜜(NY5134 -2008)列出残留限量标准兽药 2 类(四环素类、 磺胺类)12种, 限量值为 0. 05 mg/kg。
2 国外蜂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2.1 欧盟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收集于法规 2377/90/EEC, 且每年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订, 目前包括限用兽药 2 类和禁用兽药 26 种, 限用兽药为四环素类(土霉素、 四环素、 金霉素)和磺胺类(8 种),限量采用一律标准, 即不得超过 0. 01mg/kg, 比我国同类药物限量标准严格 5 倍。禁用兽药清单详见表1, 主要包括抗生素类和激素类。表中前 11 项为我国禁用或不得检出兽药, 后 15 项则我国尚无禁用或规定限量标准。
2.2 日本
我国向日本出口的蜂产品占出口总量的 40%以上。2006 年 5 月, 日本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残留限量的“肯定列表制度” ,涉及蜂产品农兽药的残留限量标准 61 项,以兽药和杀虫剂为主,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实行一律标准,即不得超过0.01 mg/kg;禁用兽药11 项,清单详见表2,只有符合“肯定列表制度”要求的农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禁用兽药主要包括抗生素和激素类,总体数量少于我国,但地塞米松、罗硝唑两种兽药我国尚未禁用,且限用兽药要求更严格,如磺胺类的残留限量值更低(0.01 mg/kg),检测项目更多(13种)。
2.3 美国
蜂产品限量标准只有3项,均针对杀虫剂。禁用兽药12项,清单详见表3。表中前8项为我国禁用或不得检出兽药,后4项我国除糖肽类的万古霉素禁用外,其他均未作规定。
3 应对蜂产品出口技术贸易壁垒的对策措施
3.1 完善蜂产品安全的政策法规体系, 强化对养蜂业的用药监管
针对当前蜂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少的实际,应尽快制订和完善蜂产品安全的政策法规体系。为提高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保护养蜂生态环境, 促进养蜂业的健康发展和蜂产品出口贸易。
2002 年农业部颁布实施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清单 》、《无公害食品蜜蜂饲养管理准则》和《无公害食品蜜蜂饲养兽药使用准则》,强调禁止使用氯霉素、链霉素、双甲脒、杀虫脒、毒杀芬、氨苯砜等药物。规定无公害食品蜜蜂饲养的环境条件、水源要求及在养殖中允许使用的药物、使用方法、停药期等,但与国外相比,禁用的兽药针对性不强,覆盖范围不广。今后应根据欧美日等国对进口蜂产品要求的变化和我国蜂产品生产实际, 适当更新或发布专门针对蜂产品的禁用兽药清单,加大对养蜂业用药的监管和专项整治。
3.2 加快蜂产品标准体系建设, 完善蜂产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加强蜂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制订、修订蜂产品质量、品种、生产技术、生态环境等标准和无公害蜂产品标准,扶植名牌产品,逐步与国际接轨,提高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家已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蜂蜜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辐照花粉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无公害食品蜂王浆与蜂王浆冻干粉 》、《无公害食品蜂蜜》、无公害食品蜂花粉》和《无公害食品蜂胶》等6个行业标准,但标准只对四环素类抗生素(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和磺胺类(8 种)规定了限量标准, 对蜂业生产经常使用和近年来出口检出较多的氨基糖苷类(链霉素)、大环内酯类(泰乐菌素)药物等缺少限量值,今后应针对蜂产品残留限量标准与国际接轨形势, 合理增加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种类,提高限量标准要求。
3.3 开展蜂产品残留的研究和检测, 建立残留监控体系
建立功能齐全、保障有力的蜂产品残留监测体系,对蜂产品的安全性实行有效监管,是我国蜂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保障。目前,农业部已建立国家、省、地市级残留检测机构,配备液质联用仪等先进仪器设备,将对人体健康危害大,国外重点监测,国内有滥用倾向的氯霉素、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呋喃代谢物和硝基咪唑类药物列入蜂产品残留监控计划, 表明我国蜂产品残留监测工作已经逐步开展。今后,应加强蜂产品残留检测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力争检测技术早日与国际接轨,同时引进国外先进的氯霉素、链霉素、磺胺、泰乐菌素等残留检测芯片, 提高检测效率和灵敏度;跟踪、收集各国对蜂产品的最新质量要求动态,系统研究国外蜂产品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程序和原则,合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总之, 在养蜂生产的各个环节, 严格执行兽药使用准则, 才能解决蜂产品兽药残留问题, 打破国际贸易壁垒, 促进我国蜂产品的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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