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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公司放休克扣待遇合理吗?

【困惑】 

    2005年10月起公司效益欠佳,客户定单很少,我们做员工的没有活干,不能上班。所以,公司就安排我们一部分人员放休一个月,并补贴我们300元,其他房贴、饭贴、车贴、保险等一分都没有。但是一个月后,我们还是不能照常上班。我们两个月就这么点补贴在上海怎么过的下去呢?何况上海是个高消费的大城市。

    目前,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90元,而公司补贴给我们一月300元,对于公司这样的待遇补贴是否合理?恳请专家指点! 
                                           
【答复】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此规定,本员工所在单位因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员工停工,应按“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来说以“月”计)依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第二个月开始,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发放员工工资,本案虽然员工处于“放休”状态,但这种状态非经过员工同意,属于单位单方面对“要求员工上班”权利的放弃,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对抗上述规定,除非单位和员工就“单位发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事宜协商一致,否则单位从放休的第二月开始,必须保证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数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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