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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
2005年底时,公司派我去母公司培训,按照最初的合同,需要再续签半年的合约。本人同意了续约半年的做法,并且找了保证人担保。
但是12月1日也就是即将出发之前,人资部门告知合约约定的期限有问题,“续约半年”应该改为“续约一年”。因为出发在即,且此次培训可能影响本人今后的发展,故无奈之下我跟公司签了合约,其实也就是更换了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一页,当时未找保证人重新确认。
但我个人总觉得公司的做法存在欺诈的嫌疑。此份合同是否仍具法律效力?如果我在续约期间离职的话,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答复】
培训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是比较常见的,在签订培训协议时应当注意协议的内容及对自己产生的影响。
培训协议一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其性质具有劳动合同的特点,比如规定服务的期限、薪资待遇等。因此,培训协议并不是一份普通的民事协议,它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劳动法,而非民法。
提问者公司要求其签订的培训协议有一个特征:提供担保人。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劳动者未按协议要求继续在该单位做满半年或一年,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是我国比较有争议的劳动合同担保问题。
我国已有的担保制度建立在民法债权之上,最普遍的是对借款作担保,而在劳动法这一块之中并未明确规定。不过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类似的规定在劳动部和各地法规中很常见。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这表明国家禁止以物的形式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但对于提供人的担保方式,既未作出肯定性规定也未作出否定性规定。
从一些公布的法院判例中看,多数法院认为,基于劳动合同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法院不予受理。即通过否认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间接否定了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的效力。因此,目前为劳动合同提供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提问者不必过于担心自己的保证人会在此次事件中承担什么责任。不过由于其在培训前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因此等于变更了过去半年的约定。虽然他认为人事部门存在乘人之危的嫌疑,但是由于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还是建议培训后做满一年再另寻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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