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牧通人才网APP

轻轻松松找工作

立即打开
行业新闻
首页>行业新闻>一起育肥猪中毒死亡纠纷引发的思考

一起育肥猪中毒死亡纠纷引发的思考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是促进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保证动物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保障。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养殖户由于自身饲养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饲养的动物非正常死亡情况时有发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规程处置病死、死因不明动物以及病害动物产品往往导致养殖户和经营单位不理解,甚至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产生矛盾纠纷,影响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结合石家庄市处置的一起猪只中毒死亡引发的动物卫生监督纠纷事件与广大同仁进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1事件经过

    2013年6月10日晚,石家庄市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辖区某村防疫员报告称,该村养猪户主吴某猪场出现猪只死亡。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到吴某猪场展开调查。

    经调查,养猪户主吴某,男,41岁,原籍湖北省某市人,现住石家庄市A区某村,从2012年2月开始养猪,至2013年6月猪存栏量达到115头。现存栏猪只部分为自繁自养,部分为购进,分为3个批次:100kg以上大猪33头(其中母猪5头),育肥猪66头(90日龄,体重70~80kg),仔猪16头。日常饲料来源为餐厨废弃物(泔水)。该养猪户使用石家庄某兽药器械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该兽药公司)的兽药防治猪病已有1年多。2013年6月6日下午,养猪户主吴某打电话给该兽药公司猪场业务销售员董某,称近几天部分猪(发病猪全部为育肥猪)有发高烧(40~41.5℃)、流鼻涕、打喷嚏等症状,自己判断猪可能感冒了,称已注射安乃近和沙拉沙星注射液(以前从该兽药公司购买),效果挺好,目前已经用完了,让董某送药。董某送药到他家时,吴某又讲,个别猪呕吐、发烧、喘气、打喷嚏症状比较厉害,这些猪已经给予打针治疗,前期给该群猪饲喂过自己从兽药市场购买的一桶用于预防的中药也用完了,随即选购了该兽药公司送货车上的清瘟败毒散,用于预防该群其他尚没有症状的猪。6月6日晚至7日早晨,吴某饲喂育肥猪(共66头)清瘟败毒散2次共4袋。7日下午,吴某给董某打电话,称猪群出现呕吐、喘气、流鼻涕、背上有出血点、眼眶发青症状的猪数量增多,症状也加重,要求使用别的药物。其将剩余的清瘟败毒散退回,并选购了荆防解毒散、西环素、茵陈蒿散、扶正解毒散、氨基维他免疫肽共4种兽药和1种饲料添加剂,共3d用量。8日下午,吴又打电话,称部分猪已经出现死亡,并且大部分都站不起来,有的张嘴呼吸困难,估计是中毒了,让赶紧送解毒针,并且停止饲喂荆防解毒散、多西环素、茵陈蒿散、扶正解毒散等药物。董某接到电话后迅速送去解毒药物用于急救,葡萄糖、VC粉等饮水,并建议刷洗饲槽,更换新鲜饮水,停止饲喂泔水,寻找中毒原因。6月10日凌晨5:00,吴再次给董某打电话,说个别猪好转,让赶紧送乙酰胺注射液、樟脑磺酸钠注射液等继续注射抢救。下午该群猪继续出现死亡。吴称3d共计死亡13头猪,但董称只见到了4头死猪。

    10日傍晚,吴以继续购买该兽药公司兽药为名,将董某骗到猪场,将人和送货车扣留。后通知该兽药公司负责人丁某去处理此事。丁某迅速赶到猪场,了解情况后提出天亮后拉死猪和所售药品及饲喂泔水、猪舍内放置的可疑杀虫药物等去兽医权威部门判断猪只死亡原因,但遭到吴某家人拒绝及周围人的谩骂,并要求必须当晚出钱赔偿死猪损失。

    2013年6月10日19:00,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某村防疫员报告后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4头死猪。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随后到养猪户吴某所述其它死猪丢弃的地点———村北垃圾堆查看,没有发现死猪,也未发现有死猪堆放的痕迹。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验了该养猪户的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其按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免疫证已由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保存并固定证据)。吴某扣留该兽药公司工作人员期间,有多人做工作劝该兽药公司考虑以后合作及吴某的损失太大,就算是可怜可怜他,要求该兽药公司出点钱帮助承担一点损失。该兽药公司人员被扣留至11日凌晨4:00,被逼无奈,本着以后继续合作、同情并分担他的损失、认可不是药物导致猪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同意补偿吴某现金9000元及几百元所欠药款,双方在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吴某所在村治保会主任、村防疫员见证下达成协议并签字,双方承诺以后互不追究责任。6月11日中午,在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村主任、村防疫员见证下,吴某收下补偿款并把签字的协议书交给该兽药公司负责人丁某。到6月11日中午,该养猪户陆续出现9头死猪。A区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情况及时向A区农办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了汇报,并对死亡和发病猪只进行了临床诊断。死亡猪只没有动物疫病流行的特征性临床症状,发病的猪只有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无其它临床症状,排除了动物疫情。当日下午,养殖户又将此情况向警方反映。民警来后,了解了事情经过,认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属民事纠纷,做了记录。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与民警共同监督养殖户对死亡猪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6月12日上午,该养猪户又出现2头死猪。养猪户吴某打电话给董某,说他的损失太大,认为补偿金额少,对所签订协议反悔,并称已将用药后猪死亡一事通知了媒体。此前,吴某已向省电视台、市电视台两个栏目反映了有关情况。究其目的,是想借助媒体力量,让该兽药公司增加补偿。12日10时许,市电视台记者向石家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值班室打电话称,接到群众举报,A区养殖户主吴某反映使用兽药出现猪死亡,要求石家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前往帮助解决。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家组到达现场,通过对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养猪户的了解,专家组人员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分析判断,认为不是动物疫情。综合判定:一是根据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调查和养殖户的反映,排除了动物疫情;二是初步判断猪死亡为中毒所致。造成中毒死亡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兽药质量问题引起,二是饲喂餐厨废弃物造成。由于目前气温较高,餐厨废弃物极易发生腐败变质,造成猪只死亡。专家组要求A区农办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事态动向。一是积极帮助养殖户对同群猪只进行治疗,努力减少猪只死亡和养殖户损失,稳定养殖户情绪;二是对养猪户使用该兽药公司的兽药进行采样送检;三是积极协调养殖户和该兽药公司进行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四是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密切配合A区农办的工作,加强日常检查和卫生监督,对病死猪要监督畜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且要追查养殖户自称丢弃9头死猪的去向,追究养殖户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有关责任。6月12日下午,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监督该养殖户对2头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事情发生以来,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一直严格按规定对吴某猪场进行监督管理。一是要求养猪户主吴某对出现症状猪只进行隔离、抢救、治疗;二是猪场实施封闭管理,严格消毒;三是每天进行巡查,监督养殖户做好有关防疫工作;四是依法监督吴某对死猪尸体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2养殖户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产生的纠纷

    事情发生后,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共监督养猪户主吴某对死亡的12头猪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吴某称6月9日曾随意丢弃9头死猪进行了持续调查,追查被丢弃死猪的去向,但吴某极不配合,情绪激动,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死猪程序提出质疑并找到律师咨询处置死猪过程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存在两方面质疑:一是吴某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依法查明生猪死亡原因;二是吴某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火化死猪是行政行为。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法律依据

    3.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律依据

    3.1.1《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3.1.2《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3.1.3《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

    3.2养殖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2号)规定: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3.3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意见

    6月12日,石家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专家组赶到吴某养猪场,经现场调查,专家组认为猪只死亡原因为:非动物疫病死亡,但不排除药源性或食源性中毒引起死亡的情形。可见,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养殖场的法定义务;监督指导养殖户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律职责。

4关于此案的思考

    4.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限于检疫和防疫监督执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又据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动物诊疗活动由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机构中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从事,并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可见,法律并未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明动物疫病以外死亡原因的职责。养殖户吴某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履行查明死亡原因的行为违法,与法无据。

    4.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指导养殖户处置死亡猪只的行为并无不当

    2013年6月1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防疫员报告称:吴某饲养的猪只出现因食入兽药引起死亡的情况后,立即安排2名防疫执法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展开疫情排查,执法人员查看了吴某养猪场点防疫、饲养情况、死猪和异常猪的临床症状。现场查明,吴某使用餐厨废弃物作为饲料,并自述猪只因饲喂兽药后才死亡及出现临床症状,使用解毒药物治疗后异常症状好转,其它未服药的猪只健康、没有发生异常情况。执法技术人员确认猪只死亡原因为:非动物疫病死亡。6月12日,动物疫病诊断专家组到养殖户吴某猪只饲养场所,又进行疫病排查。专家组认为猪只死亡原因为:非动物疫病死亡,但不排除药源性或食源性中毒引起死亡的情形。基于气候炎热高温极易引发疫病,根据农业部处置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规定(农医发[2005]25号)第五条第二款“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吴某对死亡猪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行为合法并无不当,挖坑焚烧掩埋死猪均为吴某自行实施,不存在强制火化死猪的情形。

    4.3做好证据的收集取证工作,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一方面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开展调查,做好证据收集、取证工作;另一方面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二十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即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追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查死猪去向。

(1.河北省石家庄市畜牧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李旭辉,籍建荣;2.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周晓峰,高嵌)

上一篇: 羊病综合防控的效果观察

下一篇: 海南首笔罗非鱼养殖收入保险落地

©2017 牧通人才网   |   赣ICP备08000932号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