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畜禽产品残留监控计划调整的启示(下)
3 我国畜禽产品残留监控概况
为确保动物产品安全,我国于1999年由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首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质检总局的监控品种由1999年的5种扩展到2011年的18种,监控化学物质种类由21项发展到35项[4]。2014年农业部监控计划涉及8种动物组织20类兽药和违禁添加物(蜂蜜和水产品信息未统计在内)。
除残留监控计划外,2001年农业部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根据多年的实际经验发展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近年来农业部还开展了一系列针对国内畜禽产品的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监测工作,包括监督抽查、普查、风险监测等多种方式,其中对畜禽产品残留监测的重点仍是兽药以及β-受体激动剂和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不涉及农药和环境污染物。不同的监测方式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通过这些监测工作,我国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明显提高,但也存在有些监测项目设置不合理,重复抽检的问题。
4 美国畜禽产品残留监控计划调整对我国的启示
4.1 残留监控计划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历史悠久,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按照职责分工不同,美国畜禽产品残留监控主要包括FDA、EPA、FSIS、APHIS等多个部门,在监控计划设计、数据分析、结果利用等方面,各部门协调配合,资源共享。我国畜禽产品残留监控计划同样涉及多个部门,但在部门间、部门内部协调配合以及结果共享方面均未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很多监测数据也未向公众公布。应以《食品安全法》修订和国务院机构调整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畜禽产品相关管理法律法规,解决职责模糊交叉问题,建立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的长效机制,制定以农业部门为主的多部门合作的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4.2 结合国家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残留监控计划
制定抽样计划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畜禽产品中一种化学物质或一类化学物质对公众健康风险的定性结果;一种化学物质或一类化学物质对食品动物的影响;实验室分析一种化学物质或一类化学物质的能力。此外,还应根据畜禽产品消费量合理确定抽样数量,细化样品分类,区分抽样环节,并合理确定抽样计划中的动物品种、性别、年龄等。
4.3 加强残留检测方法和残留限量标准的研究
目前我国养殖户用药知识水平有限,动物发病后往往会同时使用两种、两种以上甚至多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从而导致动物组织中出现不止一种或一类药物残留。因此,应加强兽药和违禁添加物多残留检测方法的研究,一方面可以针对同一样品同时检测多种或多类药物,最大限度避免漏检,另一方面也可有效地降低抽样成本。
此外,由于农药和环境污染物残留可以通过饲料、水源或环境进而在动物组织中蓄积,因此开展农药和环境污染物在动物组织中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的研究不容忽视。2013年美国畜禽产品中残留监控计划中监测的农药多达56种。我国批准作为兽药使用,且规定其在动物组织中残留限量的农药仅有16种,主要用于防治畜禽体外寄生虫[5]。目前农业部畜禽产品中残留监控计划只监测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暂不涉及农药和环境污染物,我国对畜禽产品中农药和环境污染物残留检测标准的研究和监测尚属空白。
4.4 明确企业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在美国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肉类养殖、屠宰和加工企业负有减少或消除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的重要责任[4]。抽样前,FSIS掌握所有肉、禽和蛋制品的加工和屠宰企业信息,对于残留检测结果超标的信息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每周更新一次,并还向生产者和加工者提供如何避免残留的相关知识。这种做法一方面可有效地震慑违法生产者,同时也可以使FSIS、FDA等多部门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我国分散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给残留监控带来了很大困难[6],分散饲养、屠宰和交易导致被抽样主体数量多且分散,导致相关信息难以全面掌握,抽样覆盖范围不够。面对监控对象众多的困难,应进一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和屠宰加工,加大对养殖户、生产、屠宰和加工企业的兽药用药知识宣传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严厉惩处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并通过建立违规信息通报机制和残留超标追溯机制[7-8],不断强化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对避免和减少兽药残留的认识。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王鹤佳,孙 雷,毕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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