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兽医执业立法的思考
200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实施兽医执业管理。之后,农业部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其中涉及兽医执业的有《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我国建立兽医执业制度、规范兽医执业行为、提供良好的社会兽医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兽医执业管理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 存在问题
1.1 兽医执业制度不完善
除诊疗机构外,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等机构的经营活动也需要执业兽医,但目前的制度还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具体。
1.2 除动物医院之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不规范。
1.3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执业兽医考试于2009年在全国部分省份试点,2010年在全国实行。由于实行的时间较短,执业兽医数量少,影响了兽医执业机构管理制度的落实。
1.4 动物诊疗机构的能力水平较低,管理不够规范。
1.5 执业兽医注册率偏低
目前全国虽然有近7万多人取得了兽医执业资格,但注册率不足10%。
2 建议
2.1 从法律层面明确兽医执业机构
国家应尽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明确三类兽医执业机构:一是在政府工作,从事兽医管理、兽医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的兽医;二是在企业执业,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兽医,如养殖场、屠宰场、动物园、动物产品加工场、兽药生产厂、饲料加工厂的兽医;三是在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为社会提供兽医服务的兽医,简称社会兽医,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的兽医。
2.2 进一步规范兽医执业行为
重点管理和规范社会兽医执业机构的执业行为,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和企业,如执业的区域、执业的范围等。
2.3 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影响到动物疫病防控和人类健康,须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通用的管理模式。要科学设定动物诊疗机构的许可条件,鼓励动物诊疗机构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2.4 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目前国家已把能够做“三腔”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规范称为“某某动物医院”,但对其他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没有统一规范,建议统称为“某某动物诊所”。
2.5 明确要求相关企业配备或者聘用执业兽医
明确规定养殖场、动物园、屠宰场、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等有关企业配备或者聘用一定数量的执业兽医,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2.6 明确规定政府可购买执业兽医服务
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应当明确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当地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购买执业兽医的劳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可以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购买执业兽医的劳务,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工作,但对购买执业兽医劳务的行为应进行严格规范。
2.7 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法律处罚
兽医执业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同时也应对其加强监管,对兽医执业机构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使之敬畏法律,不敢违法。
2.8 加强执业兽医的注册监管
首先应加大对现有诊疗机构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严肃处理虚假注册等违法行为;其次扩大注册范围,把配备执业兽医的企业也纳入到注册范围中。
(1.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陈东来,李 湃,杨 浩;2.海南大学,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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