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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与对策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生猪及生猪产品由商业局食品公司经营,1959年制定了《肉制品卫生检验试行规定》,也称为“四部规程”(由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联合制定)。这是第一部全国性的兽医卫生检验法规,并具有法律效力,是长期以来做好动物性食品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和肉类食品卫生工作的根据和保证。1979年国务院颁发《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肉与肉制品管理办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85年国务院颁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提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对其中心修改颁发。同年也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新修改发布,使我国的食品卫生工作开展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同样也使动物性食品兽医卫生工作和肉类食品卫生检验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肉类等动物性食品加工业打破了由国家统一经营的格局,一度出现过私屠滥宰成风、肉品卫生检验失控的局面,造成疫病传播蔓延(如猪绦虫病、旋毛虫病、口蹄疫、猪瘟等),环境污染严重(如血、尿、粪、污水等)[1]。1987年国务院及时下达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批示,使私屠滥宰、肉检失控的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随后又修改出台了《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各地相继成立了一批专门的定点屠宰和肉品管理机构,使牲畜屠宰加工和肉品卫生监督检验走上正轨,但要形成有效的肉类食品卫生监督机制和规范化的卫生检验制度,赶上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的肉类生产正在从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随着畜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与日俱增[2,3]。近年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猪流感、溶血性链球菌病、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等由于病原的变异等使得疫病复杂多变[4,5]。加之抗生素、微量元素、添加剂等滥用,使得肉类安全问题变得更加突出[6]。近年来,瘦肉精、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等事件的发生,使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执法素质和水平要求越来越高[7]。因此,作为执法者除了要懂得法律法规外,还要对执法对象即专业知识上有一个全面的掌握了解,才能在执法过程中用好法。文章就贵州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贵州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向法制化、科学化提出建议。

1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

     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整个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全过程,涉及到生产环节中的输入品监管、疫病控制、环境净化等因素,以及加工、贮藏和销售环节中的二次污染等。为强化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加大了资金投入和人力投入,逐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并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畜产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明确了企业行为、管理主体、法律责任、监管程序、处罚办法等。

     1.1监管机构逐步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建立了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我省也逐步建立了以农产品检测机构为中心、各质量安全监测部门相配合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目前仅农业系统已建立省级监测机构2个,市级5个,县级68个。省政府成立了“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省农委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省畜牧兽医局新增设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处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逐步形成。

     1.2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表现了我国政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强化畜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贵州省下发了《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1.3监管工作整体推进。提出了从生产源头、加工流通、市场营销等环节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减少病原微生物对畜产品的污染;二是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控制畜产品药物残留;三是加强畜牧业生产的环境监管,为优质畜产品生产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四是加强畜产品的流通和屠宰检疫,防止染疫畜禽及产品投入市场;五是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追溯不合格、不安全产品的源头,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1.4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畜产品质量。

     1.5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安全意识。

2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给畜产品质量等提出了新的课题。

     2.2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多隐患。一是畜产品大范围调运与屠宰加工企业管理滞后,畜间相互传染,场投入不足,设备简陋,运输的二次污染,成为肉品安全的最大隐患;二是畜产品加工条件差,发展时间短,规模小,设备差,自动化低,运输条件不足,病死畜禽食品加工等;三是投入品监管任重而道远。

     2.3配套法规不健全,监管工作难度较大。传统养殖、传统加工比重大,缺乏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随意性较大,加上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措施落后、手段较差,使一些不安全因素难以根除。

     2.4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有待建立。一是机构不健全二是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技术手段和装备水平落后;三是执法队伍力量薄弱,难以深入开展日常监管和查处违法行为;四是基层缺乏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和专职人员,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宣传贯彻不到位,广大农户发展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积极性还未充分地调动起来;五是部门间主体责任不明确,还未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3措施与对策

     3.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3.2加快畜产品相关配套政策与法规建设。加强立法,完善法制,严格执法,对生产各环节各部门应制定规程、标准、指导,规范安全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

     3.3加强源头控制,全面提高畜产品的质量水平。一是转变养殖观念;二是大力扶持现代畜牧业生产;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畜产品和疫病检测;四是针对不同的养殖方式,制定系统的生产标准,推进标准化生产模式;五是加强养殖小区、基地、场、畜产品加工集中区域的建设,走环保型、集约型牧业之路;六是加强疫病控制,减少疫病对畜产品的影响;七是加强产地检疫和养殖档案建设,把好畜产品输出第一关。

     3.4加强加工与流通环节监管,控制疫源传播及畜产品的二次污染。

     3.5规范市场监管,严把畜产品安全最后一关。

     (1)严格畜产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经营企业必须有卫生、农业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有必备的设施设备,有良好的经营场所,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2)鼓励畜产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建立直营店、连锁店和产品直接进入超市,鼓励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开展配送经营。(3)加强饮食行业畜产品进货管理,规范建立档案或台账,定时留存档案、单据备查。

     3.6建立完善的动物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如二维码、条形码、识读器。

     3.7加快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

     3.8加强舆论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二是加大对危害畜产品安全行为的依法打击,保护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畜产品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四是设立举报电话,揭露、曝光畜产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抓好农资市场大案的查处。

     3.9开展检疫等技能鉴定工作。

     3.10严格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准入审查。

     3.11切实加强屠宰场点设置管理。

     3.12坚决取缔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屠宰场点。

     3.13严格发放《动物卫生条件许可证》制度。

     3.14加强屠宰场兽医卫生检疫检验工作。

     3.15强化综合执法,提高法律执行力。

     3.16强化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肉品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各项规定要求。

(1.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张元鑫,张双翔,钱德兴;2.贵州省畜牧兽医学校,班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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