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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汉元:“渔光一体化”发展的三点建议

           
   本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其中,分别就当前我国分布式光伏和“渔光一体化”的发展以及西部光伏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建议。
  
     在“渔光一体化”的发展问题上,刘汉元委员认为,我国具备大力发展“渔光一体”的基础和条件。2014年我国水产养殖面积超过1.2亿亩,我国可在丰富的养殖水面上架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创新发展模式,在利用水面资源养鱼的同时,再利用空间太阳能,将使亩利润比单纯水产养殖提高三倍以上。“渔光一体”不仅能确保水下持续养殖优质水产品,水上产出清洁能源,实现生态渔业与太阳能光伏有机结合、一体发展,渔、电、环保三丰收。因此可以说,我国已完全具备加快发展“渔光一体”的各项基础和条件,尤其是东部地区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稀缺的现实,让大规模建设光伏电站成为难题,而“渔光一体”模式充分利用水面资源,具有巨大发展空间,使东部地区大规模发展光伏电站切实可行。

   但同时,刘汉元委员指出在“渔光一体”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障碍。第一,土地性质制约。目前在办理“渔光一体”的审批手续中,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赁等手续时,最先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质。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因此,“渔光一体”在推广时,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会造成部分地方的国土部门不同意在鱼塘尤其是新建渔场上建设光伏电站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渔光一体”的发展,甚至还会造成部分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可能。

   第二,“渔光一体”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目前“渔光一体”项目另一主体渔业养殖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目前从事“渔光一体”的企业多为单一的新能源企业,缺乏水产养殖方面的专业团队,甚至有部分企业以“渔光一体”的名义获得了部分项目开发权,却并没有有效地实现水产养殖和光伏发电的结合,损害了渔农利益和渔业效益,减少了水产养殖产出。由此可见,“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研究,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不足。

   因此,刘汉元委员提出三点建议: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建议国家农业、国土、能源等相关部门,联合牵头并针对“渔光一体”项目实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质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对开展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的鱼塘进行备案并视为农用地范畴,促使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两不误,从而解决“渔光一体”项目实施时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颈问题。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突破既有体制瓶颈,获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间,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机会。同时,针对确权的农民个体土地,需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力,允许百姓和企业直接进行流转对接。二、不断完善“渔光一体”运行机制。建议国家和地区能够与本地实际特色结合,不拘泥于传统模式,创新为先,联合相关行业龙头企业,明晰政策边界,直接投资或导入“PPP模式”(公私合伙制),建设一批“渔光一体”的示范型工程项目。采用公司运营模式,涵盖渔业产品的生产、包装、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并结合分布式发电收益,然后打包出租给农户。与此同时,建议简化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和建设效率,并通过市场化机制保障农民持股增收,参与项目建设、后期维护等利益分享,提高广大农民流转鱼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建议给予此类项目更多的融资支持,设置融资扶持资金,并优先分配光伏指标。三、加大国家层面的“渔光一体”研发投入。建议国家及主管部门站在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和经费上的投入。如可由有资质的企业、国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组建研究小组,联合攻关制约“渔光一体化”发展的众多问题,建立示范试点基地,国家进行研发资金扶持,以真正解决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瓶颈,从而形成政府、企业上下协同与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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